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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及時簽訂
2017-05-24 08:00:01
無憂保


某公司負責簽訂勞動合同的人事助理張女士,在所有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再三催促,其仍不給員工辦理續(xù)簽手續(xù)(也包括其本人)。之后張女士又以請事假為由一直未上班,隨后還將其所在公司起訴至當?shù)貏趧又俨梦瘑T會,申請未休年假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和補辦、補交社保。近日在仲裁部門的主持下,雙方最終得以調解。 安徽許一云律師事務所李律師認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勞動爭議案件,暴露出如勞動合同的簽訂不及時、用工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相關社會保險、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手續(xù)不完善等很多常見問題。 律師建議,雙方應該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以保證雙方主體的權益。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應及時續(xù)簽勞動合同或者辦理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手續(xù),以明確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其次,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非為雙方商定之事宜。本案中,公司確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但公司是依靠張女士的請求,暫不辦理社會保險但每月以現(xiàn)金方式同工資一并打入工資卡。律師表示,該公司的做法很普遍,一方面勞動者眼前每月可以獲得更多的報酬,另一方面用人單位較辦理社會保險可以支出較少的費用??此剖请p方自愿商定的結果,殊不知該行為不僅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且對用人單位而言,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確屬勞動者自愿并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如若此,用人單位也只能從應繳社保費中給予扣減,不能依此免除其法定義務),在勞動者否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將面臨先前已支出的所謂社保補貼打水漂之風險。 律師特別提醒,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權利。《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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