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合同
不簽勞動合同他的年終獎泡湯了
2017-05-24 08:00:01
無憂保


前段時間,張先生很郁悶,為新公司辛苦跑了半年業(yè)務,卻因為業(yè)績不夠理想,被公司辭退。更糟的是,當初應聘時公司承諾的年終獎也拿不到手了,這是為什么呢? 原來,去年6月份,張先生應聘成為某公司銷售主管,負責公司外地的銷售業(yè)務拓展。當時,公司與張先生口頭約定了薪酬,每月支付部分薪金,年底一次性支付剩余薪金作為年終獎。隨后,張先生還沒來得及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就立即前往公司寧波辦事處,開始積極跑業(yè)務。 期間,公司曾多次催促張先生來蕭山簽訂勞動合同,但張先生以工作繁忙為由一直未到蕭山簽訂勞動合同。而后由于張先生工作比較認真負責,公司對雙方未簽勞動合同一事并沒引起重視。 然而到了年底,該公司老總發(fā)現辦事處的銷售成績并沒有起色,就對張先生的工作能力產生了質疑,認為張先生雖然工作認真,但銷售能力不足,不能勝任銷售主管的職位,就想要辭退張先生,且沒有依約給張先生發(fā)放年終獎。 張先生遲遲沒有收到原先與老總約定的年終獎金,又得知公司想要辭退他,一怒之下就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進行投訴,認為公司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并且支付約定的年終獎金。 勞動監(jiān)察部門調查后,要求公司支付張先生雙倍工資,但對于年終獎金部分,因張先生未能提供書面證據表示不能支持,這讓張先生深感委屈。 而公司在得知必須支付張先生雙倍工資的結果后,也表示不能接受,明明是張先生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沒有簽訂的,為什么公司還要承擔責任,支付雙倍工資。 后在勞動監(jiān)察部門的主持調解下,張先生與公司補簽了勞動合同,公司額外支付了張先生5個月工資。 律師意見 對于這個案例,浙江法君律師事務所的吳學軍、席巧玲律師認為,《勞動合同法》雖然已經出臺五年了,不管是勞動和企業(yè)都知道雙方應該要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實際工作中還是存在不少未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導致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很多,有些原因看似還對勞動者有利,但從長遠看,不簽訂勞動合同無論是對勞動者還是對用工單位都是不利的。 不簽勞動合同,首先遭受損失的就是勞動者,因為一旦發(fā)生企業(yè)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勞動者很有可能口說無憑,因缺乏證據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案件中張先生難以主張年終獎金就是這個原因。對企業(yè)而言,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用工能得到的也只是一時的利益,長此以往,企業(yè)輕則支付雙倍工資和行政罰款,重則喪失信譽,得不償失。 兩位律師還談到,《勞動合同法》之所以規(guī)定企業(yè)和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并給予企業(yè)1個月的緩沖期及賦予勞動者雙倍工資的請求權,除了保障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之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希望營造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社會氛圍,改善我國的用工環(huán)境。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勞動者和企業(yè)的義務,更是他們的權利。只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維護好該權利,勞動者拒絕去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yè)工作,企業(yè)不使用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部分勞動者和企業(yè)不愿遵守勞動法律規(guī)定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律師認為,企業(yè)應該以誠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員工權益,給他們安定感,這樣他們才能安心為企業(yè)付出。勞動者則應該認真工作,靠雙手實現自己價值,這樣企業(yè)才會信任他們,給他們最優(yōu)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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