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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合同海歸告公司 被告提供被指為偽證
2017-05-24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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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的西安男子王敏3年前結束了多年的海外生活,回國求職。2010年初,王敏被省內一家企業(yè)相中,擔任該公司人力資源總監(jiān)。一年后,因認為公司在其工作期間違反勞動合同法,王敏與公司對簿公堂,要求公司支付其各項損失及賠償共計21.4萬余元。今年5月21日,涇陽縣法院一審駁回了王敏訴訟請求。昨日,咸陽市中院對此案二審開庭審理。 公司一直未與自己簽勞動合同 昨日,王敏說,2000年至2008年,他在日本攻讀碩士并工作,2009年回到故鄉(xiāng)西安。2010年3月5日,他通過在網上求職,進入陜西明珠家居產業(yè)有限公司(下簡稱明珠家居)工作,但自入職以來,公司一直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1月,明珠公司將他調崗至推廣部并下調工資。 我在明珠家居工作期間,公司任意延長工作時間,隨意剝奪勞動法規(guī)定的雙休日及節(jié)假日,且從不按勞動法規(guī)足額發(fā)放加班工資。我多次和公司協商未果,所以申請了勞動仲裁和提起法院訴訟,要求公司支付我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中的另一倍工資91666元,支付我入職以來延長工作時間、雙休日及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80779元,以及拖欠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41779元。王敏說,勞動仲裁和一審階段駁回了他的全部訴訟請求。因不服一審判決,他向咸陽市中院提起上訴。 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經鑒定筆跡不同 昨日法庭上,王敏的代理律師說,此案在勞動仲裁及一審階段,明珠家居稱與王敏已簽訂了勞動合同,并出具勞動合同書。后經王敏申請鑒定,由明珠家居所提供勞動合同中王敏的簽名筆跡,與現有樣本中王敏的簽名筆跡不是同一人書寫。但在一審判決中,未對用人單位舉偽證的責任予以追究,反而認為王敏擔任過人力資源部總監(jiān),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王敏的過錯。事實上,王敏在明珠家居工作期間,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不是王敏說了算,而是公司說了算。 認為訴求與事實不符公司拒絕賠償 明珠家居代理律師在答辯中稱,王敏于2010年3月5日應聘至西安明珠家居公司擔任人力資源總監(jiān)一職,而非陜西明珠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王敏在任期間,一直擔任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監(jiān)一職,其工作職責包括負責公司員工與明珠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亦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公司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1月15日,經王敏同意,公司將王敏調至推廣部擔任總監(jiān)一職,待遇未減少。2011年1月30日,王敏擅自離崗。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王敏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且明珠家居已足額支付了王敏的工資及加班費。 明珠家居認為,在對勞動合同中的王敏筆跡進行鑒定時,所采用的是王敏現在筆體,與合同所簽筆跡時間相距已有一年時間,公司對此鑒定結果不予認可。該案一審證據認定合法,事實認定準確,王敏所上訴事實與理由與客觀事實不符,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昨日二審開庭后,法院未作當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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