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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工”問題頻法 高?!皩W生中介”亟待規(guī)范
2017-05-25 08:00:01
無憂保


近日,福州一熱門論壇上出現(xiàn)一條熱帖,發(fā)帖人是福建江夏學院大二學生朱彥彥,她暑期在閩侯一家工廠兼職工作22天,辭職后卻只拿到98元工資。廠方聲稱:由于該員工未完成指定時間內的任務量,且存在遲到早退行為,所以拿不到獎金,基本工資扣完就剩這么多錢。朱彥彥維權無門,因為她和該工廠沒有簽訂用工合同,這份暑期兼職工作也是通過學生中介找來的。 目前,大學校園里一些學生通過為企業(yè)招募學生工賺取提成,他們被稱為學生中介。有許多學生信賴通過這種熟人介紹模式尋找兼職,而不少企業(yè)也覺得由學生中介介紹來的學生工報酬低、需求少,三方形成了特殊的學生暑期工市場。 學生中介頗為紅火 林丹是福建師大一名在校大學生,平常會介紹一些同學給傳媒公司當禮儀模特。我之前在這些傳媒公司實習過,他們對我印象不錯,知道我有校內禮儀隊的資源,有活動就會讓我介紹學生過去當禮儀模特。每人每天給50至100元的勞務費,我一次能抽成幾百塊錢。 據(jù)林丹介紹,她一般通過一個專門的QQ群來發(fā)布工作信息,而且她只承接實習過的公司的工作招募委托,也只介紹熟悉的同學去工作。提成多少由用工方和她口頭約定。 這是慣例,做這種短期兼職,‘學生中介’、被介紹人和用工單位三方之間一般不會簽合同。所以,為最大程度保護三方的利益,我只選擇最熟悉的人和公司來做,一旦出現(xiàn)勞資糾紛,我也好從中協(xié)調。有些‘學生中介’也遇到過用工方事后賴賬的情況,那就只能自認倒霉了。林丹說。 小編走訪福州各大高校發(fā)現(xiàn),學生中介活躍于所有與暑期工相關的平臺,大致的操作流程是:先向企業(yè)了解用人需求,然后快速招攬學生,再將學生成批介紹給企業(yè),從中收取中介費。 有部分學生中介曾在用工企業(yè)實習、打工過,對其有一定了解,但也有不少中介對用工企業(yè)情況一無所知,這就為以后勞資糾紛埋下了隱患。 找工學生法律意識薄弱 被介紹的學生又是怎么看待學生中介的呢? 以往我們找兼職要么通過網站及校內貼的小廣告,或者根據(jù)學校勤工儉學中心發(fā)布的一些消息。后者比較靠譜,但是機會少,而通過前兩種渠道找兼職風險又挺大。‘學生中介’讓我們覺得放心,至少大家都是學生,不會騙我們。福建師大中文系大三女生小方表示,自己的幾份暑期工都是由學生中介介紹的。 該校學生小李表示:‘學生中介’付出了勞動,拿一定的報酬也是應該的。而且他們的‘中介費’比社會上的便宜多了,我很樂意和他們合作。當被問及是否與‘學生中介’以及用工方簽訂合同時,小李說:這樣短期的兼職一般不會出問題,況且我跟‘中介’都熟,出問題找他們就好了。 福州某傳媒公司經常和學生中介合作。該公司工作人員告訴小編,他們選擇學生工的原因除了學生的報酬要求低外,還有個重要原因——學生在勞動保障方面沒什么要求,我還沒遇到有學生要求我們簽訂勞動合同的。 同時,他也坦承這種做法欠妥當。我們也怕出問題,所以一般都選擇熟悉的‘學生中介’來合作。 不簽訂勞動合同隱患多 小編就學生中介問題請教了相關的學者和律師。他們表示,學生中介和正常的中介公司不同,由于沒有相關的資質,所以他們的行為只算個人行為,一旦遇到黑心企業(yè),無論是中介還是學生工,都可能遭遇中介費或工資被拖欠、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況。 國際關系學院法律系講師李丹說,不簽合同是一種比較危險的行為。這種情況下,不論‘中介’還是‘學生工’,他們和用工方之間只存在‘事實關系’。而一旦他們與用工方出現(xiàn)法律糾紛,很多時候,法庭會根據(jù)《民法通則》中的‘平等’、‘誠實守信’等原則來進行判決。這樣,在判決上就有很大的彈性,學生方面的損失可能會比較大。 那么,如果學生工和用工方發(fā)生勞資糾紛,他們能否對學生中介進行相關責任的追究? 福建商通律師事務所林長洋律師解釋說:根據(jù)《合同法》第23章,‘學生中介’與‘學生工’發(fā)生了‘居間關系’,但要認定‘學生中介’在產生糾紛時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取決于雙方的約定。倘若雙方未簽訂‘居間合同’,責任的認定可依據(jù)‘學生工’的勞動報酬和中介費的給付是否通過‘中介’來確認‘中介’的責任。若委托人的勞動報酬由用工方交予居間人轉為代付,并且委托費由居間方在委托人的勞動報酬中直接扣除,那么一旦委托人和用工方之間產生勞資糾紛,委托人可以要求居間方和用工方一同承擔責任。反之,居間方不需要為此負責任。 加強監(jiān)管短期用工行為 面對學生中介群體不斷擴大且頗受找工學生歡迎的現(xiàn)實,其存在的問題該如何解決?小編采訪了國際關系學院公共管理系教授李文良。 李教授指出,首先高校必須對學生進行相關的法律知識普及,并可充分利用與相關單位的合作關系,為有意向兼職打工的學生開展專業(yè)的職業(yè)培訓或直接提供實習機會,加強學生對企業(yè)和社會的了解。 其次,從社會角度來說,企業(yè)應該樹立正確的用工觀。李教授認為,任何一個企業(yè)在用工時都應與學生中介和學生工簽訂規(guī)范的用工合同,這是一個負責任企業(yè)有擔當?shù)谋憩F(xiàn)。同時,勞動部門也應當對這種短期用工行為加強監(jiān)管。 最后,對學生個人而言,無論是學生中介還是學生工,都應提高自我辨識、保護能力,并了解相關法律,要簽訂相關規(guī)范合同,以便在出現(xiàn)糾紛時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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