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人事爭議而非勞動爭議
2017-05-25 08:00:01
無憂保


小學老師陳某因病請假到醫(yī)院就醫(yī),不料被教育局以擅自離崗為由辭退。她起訴到法院,向她所在的小學、中心學校及縣教育局索賠4年多工資4.9萬元。7月20日,賓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女教師被辭退 陳某自1988年開始在賓陽從事教學工作,1995年分配到老覃完小工作。2007年9月9日,她因腰腿疼痛到南寧市津頭醫(yī)院看病,5天后又到賓陽縣人民醫(yī)院檢查看病,醫(yī)生建議其臥床休息。 陳某稱,2007年9月14日,她拿著醫(yī)院的疾病證明和請假條,向老覃完小的校領導請假,經校領導蓋章同意后到賓陽縣人民醫(yī)院看病。在看病治療期間,因被學校停發(fā)工資,她多次向老覃完小、賓州鎮(zhèn)中心學校等有關部門了解和反映情況。到2010年12月9日,賓州鎮(zhèn)中心學校才同意她申請上級部門調查,但一直沒有結果。之后,她一直在家養(yǎng)病。 后來,她被辭退了。2011年2月,賓州鎮(zhèn)中心學校傳達辭退陳某的決定,并下發(fā)《辭退送達通知書》。陳某表示,她沒有收到這份書面通知,更未進行簽收。她請假治病得到校領導批準,怎么會被辭退?為此,她向賓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該仲裁委員會受理后作出仲裁裁決書,認定中心學校為全民所有制事業(yè)單位,陳某為全民所有制單位在編職工,其雙方之間的辭退爭議屬于人事爭議范疇。陳某從2007年9月17日起未經請假,擅自離崗,長期曠工,中心學校依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辭退原告的決定程序合法。 陳某不服,于2012年4月份向賓陽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賓州鎮(zhèn)中心學校和賓陽縣教育局對其作出的辭退決定和停發(fā)工資決定無效,要求補發(fā)52個月工資4.9萬元。 辭退是否合法 賓陽縣法院曾兩次開庭審理此案。庭審爭議焦點在于陳某是否未經批準擅自離崗,教育局作出的辭退批復是否合法。 陳某認為,她離校是經學校領導同意后請假去看病的,不是擅自離崗。她向學校請假已履行請假手續(xù),共請假3次均得到學校領導同意并蓋章。 對于陳某的說法,老覃完小原校長覃某和現(xiàn)校長馬某均否認批準陳某的請假。賓陽縣教育局委托代理人稱,陳某前兩張請假條是偽造的,因為請假根本沒有得到老覃完小相關領導的同意,而第三張是無效的。根據(jù)《賓陽縣中小學教職工管理辦法》規(guī)定,教職工請假一星期以內的由學校領導批準,請假一星期以上、一個月以內的報縣教育局人事股批準,一個月以上的由教育局分管領導批準,否則視為曠工。而陳某提供的請假條既沒有學校的簽署意見,也沒有得到賓陽縣教育局相關部門及領導的批假意見,所以請假條無效。因此,陳某屬長期曠工。 另外,本案屬于勞動爭議還是人事爭議,也是另一個爭論焦點。 陳某認為,她的身份是合同制工人,享受工人待遇,她與學校之間糾紛屬于勞動爭議而非人事爭議。因此,賓陽縣教育局按擅自離崗尚未處理的人員范圍辭退她的處理方法有問題。 賓陽縣教育局委托代理人稱,賓州鎮(zhèn)中心學校、老覃完小均屬財政全額撥款的全民所有制事業(yè)單位,陳某屬于老覃完小在編以工代教職工,不屬于勞動法所調整的工人,其身份為全民所有制事業(yè)單位專業(yè)技術人員。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辭退爭議屬于人事爭議,而非勞動爭議。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賓陽縣法院認定,賓州鎮(zhèn)中心學校和老覃完小均為全民制所有制事業(yè)單位,之間為上下級關系,老覃完小負責安排教職工日常工作及業(yè)務培訓,賓州鎮(zhèn)中心校則負責行政及人事調整和經費的下?lián)?。陳某是老覃完小事業(yè)編制職工,從事教學工作。2007年9月17日,陳某未經請假,至2011年2月18日被辭退之日,一直沒有到單位上班,擅自離崗,長期曠工。因曠工,賓州鎮(zhèn)中心學校停發(fā)陳某工資,并對她作出辭退意見。賓陽縣教育局調查后作出《同意辭退陳某同志的批復》。 雖然陳某提供了一份2000年簽訂的勞動合同,但該合同無論是對工作的內容、性質還是對工作報酬、合同期限等勞動合同主要條款均未作約定,明顯不符合勞動合同的合同要件。此外,陳某的工作一直是按照老覃完小的安排進行教學,并根據(jù)賓陽縣人事局核準的工資數(shù)額予以發(fā)放,甚至陳某在庭審中也對為何簽訂合同及合同權利義務的履行均不清楚??梢娫桓嬷g的辭退爭議屬于人事爭議范疇。7月20日,賓陽縣法院作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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