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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變種為“培訓費”不平等合同不合法
2017-05-26 08:00:01
無憂保


就業(yè)壓力增大、人才競爭激烈等原因,致使年輕人越來越多地委身就業(yè)。個別用人單位開始與新入職員工簽訂不平等合同,比如將押金變種為培訓費,要求入職者自己交納,同時用服務期來約束入職者跳槽??墒沁@項本末倒置的內(nèi)部規(guī)定在法律面前是站不住腳的。7月6日小編從市法院獲悉,法院認為勞動者自己交的培訓費,離職時用人單位須返還。 應聘教師要交培訓費 2011年3月,剛大學畢業(yè)的小雁到沈陽市一家鋼琴培訓中心應聘鋼琴教師。雙方簽訂工作合同,期限為五年,按照小雁所上課時發(fā)放工資(每課時40元)。雙方還簽訂了一個培訓合同:小雁要向鋼琴培訓中心交納教師培訓費5000元,合同簽訂時交納1000元,剩余4000元每月從工資中扣除30%,直至扣完為止。此款項于合同期滿兩個月后全額退還小雁。 小雁在入職后發(fā)現(xiàn),為她安排的課時太少了,與她學習鋼琴花費的費用比起來,現(xiàn)在賺的錢還不夠支付基本生活費用的,而每個月還要扣發(fā)工資用來交培訓費。小雁認為,自己交納的培訓費實際上就是押金,這是用人單位變相收取的非法費用,應馬上返還。雙方鬧起了矛盾,培訓中心索性扣了她7月份的工資。 要離職就扣培訓費用 小雁選擇離職,要求鋼琴培訓中心返還她的教師培訓費2992元,支付2011年7月份工資3280元。 培訓中心卻稱:小雁違約在先,按合同規(guī)定將扣除其所有教師培訓費用。此培訓費用是為勞動者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是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并且有約定服務期,所以對該筆培訓費不能返還。 2011年11月4日,經(jīng)沈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鋼琴培訓中心應返還小雁培訓費2992元并支付2011年7月份的工資3280元。鋼琴培訓中心對該裁決結果不服,起訴至法院。 個人負擔培訓費應返還 法院認為,小雁在鋼琴培訓中心工作,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yè)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提取和使用職業(yè)培訓經(jīng)費,根據(jù)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yè)培訓?,F(xiàn)小雁向鋼琴培訓中心交納教師培訓費2992元,該培訓費系由小雁個人負擔,鋼琴培訓中心扣押小雁交納的培訓費無法律依據(jù),應予返還。經(jīng)庭審查實拖欠工資事實成立。市法院于近日判決沈陽市某鋼琴培訓中心返還小雁培訓費2992元,支付小雁2011年7月份工資3280元。 培訓費非職工個人承擔 小編采訪中了解到,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用人單位往往通過內(nèi)部規(guī)章制度加強對勞動者的約束,但這些規(guī)章制度在內(nèi)容上不得違反法律,制定程序應合法合理,否則,其效力不受法律認可。 在一般情況下,職工教育培訓經(jīng)費應由企業(yè)承擔,而不會讓每個員工分攤這筆費用,更不會強行從工資中扣錢。企業(yè)應將培訓費列入成本并依法在稅前扣除。 本案中,培訓中心要求勞動者自擔培訓費的做法本已不妥,又用服務期來約束勞動者離職,其實該培訓費就是押金,用人單位無權用服務期來約束離職的勞動者,扣押培訓費。 單位出培訓費可定服務期 市法院民五庭一位法官解釋說,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服務期,《勞動合同法》對約定服務期規(guī)定了嚴格的條件。只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才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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