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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滿學生拒簽合同書
2017-05-26 08:00:01
無憂保


2010年9月,學生小陳與軟件公司及所在學校簽訂實習協(xié)議書,約定軟件公司接收小陳到公司實習,實習期至次年6月底,小陳承諾于實習結束后與軟件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否則將賠償軟件公司違約金1.8萬元。2011年6月,小陳辦理離職手續(xù),確認不與軟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為此,軟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小陳支付違約金1.8萬元。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軟件公司敗訴。 承辦法官表示,實習簽訂的相關協(xié)議均未對小陳日后的工資待遇、工作崗位等最基本的條款作出約定。實習結束時,軟件公司、小陳曾就建立勞動關系問題進行磋商,小陳對軟件公司提出的工資標準不滿意,致使未能簽訂勞動合同,最終締約未成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協(xié)議中約定的高額違約金有違公平原則,損害了學生的自主擇業(yè)權,屬于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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