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關(guān)系
花匠下班時單位門口被撞死 家屬申請確認勞動關(guān)系
2017-05-26 08:00:01
無憂保


趙先生原是花卉公司的一名花匠,去年6月1日晚上其騎車下班路經(jīng)單位門口時被一輛汽車撞至身亡。趙先生的家屬將花卉公司起訴至順義法院要求確認趙先生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guān)系。近日,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趙先生家屬的訴訟請求。 趙先生的兒子小趙訴稱:其父親趙先生生前是福勞爾花卉公司的職工,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6月1日止一直在該花卉公司上班,是該花卉公司的一名花匠。2011年 6月1日晚上7點,其父親下班騎自行車回家,剛剛走到花卉公司門口時,被一輛快速駛來的轎車撞死。小趙認為其父親所受到的損害(致死)構(gòu)成工傷,其現(xiàn)在申請工傷認定須確認其父親生前與花卉公司的勞動關(guān)系,而趙先生生前在被告公司上班期間一直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小趙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趙先生與花卉公司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6月1日存在勞動關(guān)系。 被告福勞爾公司辯稱:認可趙先生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25日在我公司工作。我公司與趙先生簽訂的勞動合同2011年5月25日到期,之后沒有續(xù)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guān)系已經(jīng)終止了。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過程中,法院調(diào)取了趙先生名下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及警方處理交通事故時的詢問筆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自2010年9月至2012年6月,花卉公司每月向趙先生支付工資。警方的談話筆錄也顯示花卉公司的其他員工認可事故當(dāng)時趙先生是下班回家。法院認為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用人單位負舉證責(zé)任。福勞爾公司沒有提交其與趙先生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也未就其主張?zhí)峤幌嚓P(guān)的證據(jù)加以證明,故對其辯稱其與趙先生的勞動合同于2011年5月25日到期的主張,不予采信。最終判決趙先生與福勞爾花卉公司自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存在勞動關(guā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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