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
2017-05-26 08:00:01
無憂保


近日,郎溪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2011年2月12日,姚某到一家服飾有限公司從事廚師工作,但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姚某3-5月份的月工資為2000元,之后調(diào)整為每月2200元。2011年8月2日,姚某在公司與他人發(fā)生糾紛受傷入院治療。當姚某傷愈后欲回公司上班時,卻被告知已被公司除名。姚某在與公司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給付拖欠的工資以及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應(yīng)賠償?shù)碾p倍工資。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因原告、被告雙方未在上述期限內(nèi)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告應(yīng)自2011年4月起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直到雙方勞動合同解除之月(2011年8月)止。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某服飾有限公司承擔支付姚某自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間雙倍工資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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