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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違反法律規(guī)定 緣何雇員請求賠償遭拒
2017-05-26 08:00:01
無憂保


工作期為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但卻約定了三個月試用期。2012年4月16日,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原告廖某訴被告某公司支付超過法定試用期的賠償金14000元的勞動糾紛案,但法院判決對于原告廖某的訴求不予支持。 2010年10月8日,原告廖某與被告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入職被告處任總經(jīng)理辦副主任,合同期限自2010年10月8日至2011年10月7日,試用期為3個月;工資待遇為標(biāo)準(zhǔn)工資5118元/月,加班工資為1882元/月。2011年1月9日,被告以原告不適應(yīng)該工作崗位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guān)系。隨后,廖某便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定最高試用期期限為由,向南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已實際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間的賠償金14000元。 2011年10月18日,南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駁回了原告的申請。后原告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審理認(rèn)為,本案原告與被告簽訂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雖然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超過一個月的法定期限,違反了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但由于原、被告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待遇為同一標(biāo)準(zhǔn),并無試用期前后的區(qū)別,且被告已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了工資,該用人單位未給原告造成實際經(jīng)濟損失,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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