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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了,就不給提成和獎金?
2017-05-27 08:00:02
無憂保


近日,膠南市民王女士向本報反映,她在一家4S店工作一年,今年3月份正常辭職時,該拿的4000多元提成公司沒有正常發(fā)放。等她離職后,公司卻不給了。對此,律師表示,提成、獎金和工資一樣,屬于勞動合同的一部分,用人單位應一并履行。 王女士說,今年3月,她從膠南一家名為青島成悅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正常離職。離職時,公司給她結算了正常的工資,但上一年的提成和季度獎金卻未發(fā)放。我們每賣一臺車有50元提成,去年一整年的提成為1600元;另外去年三四季度的獎金共有2900元。王女士說,按照公司慣例,一般上一年的提成下一年年初發(fā)放,上一季度的獎金下一季度發(fā)放。然而,直到今年3月,公司也未發(fā)放上一年扣下的提成,此外,去年三四季度的獎金拖的時間更長。 3月,王女士因家里有事兒,就辦理了離職手續(xù)。當時公司承諾說欠下的提成和獎金到時候會正常發(fā)放。等到4月,公司終于開始發(fā)放獎金和提成了,卻沒有她的份兒。咨詢后,得到的答復是:你已經離職了,公司有權利不給。 獎金和提成是我自己賺的,憑什么不給?我覺得公司太霸道了。再說按照慣例,原本應該在一二月份發(fā)放,但那個時候一直拖著沒發(fā)。4000多元也不是小數目,而且我同事還有6000多元也不給。王女士氣憤地說。 隨后,小編聯系了青島成悅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一位姓趙的負責人。這位趙姓負責人說,提成一般是年初發(fā)放上一年的,但也得根據廠家情況而定。此外,公司有內部章程規(guī)定,員工辭職后,暫扣的工資和CVP季度獎金都不予發(fā)放。 對此,山東華魯律師事務所的隋思玉律師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提成、獎金的計算與發(fā)放辦法,也屬于勞動合同的一部分,雙方應一并履行。用人單位所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按照一定程序起草、討論、公布后方為有效。其中限制員工權利、增加員工義務的內容,一般無效。 小編手記: 公司制度緣何成霸王條款? 員工離職,公司就有權利不給提成和獎金?明明是自己該拿的,卻因公司的一個內部規(guī)定,員工就不得不拱手相讓自己的成果,這種霸王條款,多數員工都是很難接受的。 退一步講,既是公司內部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那員工是否知曉?其中是否體現了員工的意志?而據爆料者王女士稱,公司制定的所謂的這個內部規(guī)章制度,他們在正常上班時,并未見到,更別談有他們的意志在其中。隨便拿出一張規(guī)章制度,員工就得無條件遵從?這規(guī)章制度里,是否經得員工代表的同意,是否體現了員工的意志?或許這些都是值得公司去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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