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哺乳期嚴重失職 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2017-05-27 08:00:02
無憂保


王小姐是某證券公司營業(yè)部擔任交易部資金柜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去年1月,田某先后3次至王小姐處辦理保證金取款手續(xù),填寫保證金取款憑證,從田先生、李先生賬戶中取款共計31萬元。王小姐未按照交易規(guī)章制度審查有關身份證、股東代碼卡等即為田某辦理了取款手續(xù),而實際上此款系他人冒領。之后田先生、李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證券公司返還被冒領的31萬元。 去年7月證券公司因王小姐嚴重失職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為由與王小姐解除勞動合同。王小姐不服,認為自己尚在哺乳期內(nèi),公司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員在哺乳期內(nèi)嚴重失職,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和她解除勞動合同呢? 說法:通常情況下,女性勞動者在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內(nèi),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要求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若出現(xiàn)《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的6種情形,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用人單位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哺乳期等情況也不是保護傘,不能妨礙單位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 (萬里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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