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號案例學習】合同簽至法定退休年齡,也可視為“無固定”?
2017-06-07 08:00:01
無憂保


案例一:合同簽至法定退休年齡,也可視為“無固定”?老魏與用人單位KP公司先后簽訂兩份書面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約定工作崗位為操作工,工資3000元/月。因老魏將于2014年9月30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故甲公司于合同到期后書面通知老魏要求與其續(xù)訂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勞動合同,但老魏以其已簽訂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簽訂甲公司提供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jīng)多次協(xié)商未,老魏只能先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勞動合同。2014年9月5日,老魏來到當?shù)氐膭趧尤耸聽幾h仲裁院,提出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老魏認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最后,該案件經(jīng)仲裁裁決和法院審判,均駁回了老魏的請求。案例解析:《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中,有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苯Y合司法實踐來看,用人單位依據(jù)前述規(guī)定,均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也就意味著,即使是在無固定期限合同履行時,遇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用人單位都可以終止這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換而言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至“法定退休年齡為止”的固定期限合同,等于就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方面,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著必須雇傭終身,法律允許無固定期限合同雇傭至退休年齡或領取基本養(yǎng)老金時,亦可終止;另一方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設立旨在建立長期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在退出崗位之前的穩(wěn)定就業(yè),如果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至退休年齡,其實也能達到同樣的目的。因此在前文所述案例中,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至法定退休年齡為止的固定期限合同,在實質上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異,因此用人單位不具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惡意”。這種情況下,與勞動者簽訂至“法定退休年齡為止”的固定期限合同,視同為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實踐情形。案例二: 受傷員工離職,醫(yī)療報銷問題成難題!怎樣解決?我們是一家物流公司,外來務工人員較多,且流動性比較大。我們一直被工傷保險醫(yī)療費報銷問題所困擾,公司給工人買的是進城務工險,工人受傷,公司出錢看病,但是看完病有的人員就馬上離職回家了,工傷鑒定程序還沒有走完,而社保局的規(guī)定是沒有做工傷鑒定不給醫(yī)療費報銷,所以造成了不少醫(yī)療費爛賬。老板說這是我們人事的事情,讓我們出方法規(guī)避這種情況。求指點,我們能采取些什么方法,來避免這種情況發(fā)生???案例解析: 第一個問題是:兄弟,啥是“進城務工險”???是因為不同區(qū)域的問題造成的概念不同?之前廣東有政策說,對于農民工可以只是單買“工傷保險”,你所說的進城務工險是不是同樣的意思,是包括了五個險種了嗎?咱一下子搞不清狀況,那好吧,姑且就把這當成是傳統(tǒng)的“工傷保險”吧?。。。。。。你沒意見的話,咱就往下進行分析哈; 聽完兄弟的訴說,咱的感覺就象是看到一個小媳婦受了委屈一樣,想要老板支持一下嘛,老板還說:"這是你們人事的事,給我好好搞定它,否則,我讓你從此不在人事了"。好了,玩笑開完,咱來說說正事吧。 臨了,還得感嘆一句:你說,咱怎么就沒有碰上這么好的員工呢?受了傷,不吵不鬧,傷好了以后,不給公司增加負擔,一走了之?這真是理想國??; 要解決問題,我們先來分析一下員工的心態(tài)吧: 1、怕手續(xù)麻煩:這個大家都知道,員工對去一些機構進行相應的認定工作,心理是很有抵觸情緒的:想到去到那,要辦這手續(xù)、辦那手續(xù),一般沒有幾小時甚至是幾天都辦不下來,想到就嫌麻煩,所以,在他們心里,對待此類事情,能免就免、能避就避,所以造成一部分員工不愿意配合公司進行相應的工作; 解決方法:將相應的手續(xù)事先給員工進行說明,并表示公司會全力配合他做好這些,有什么能幫到的地方,公司一定會全力進行,這樣將手續(xù)程序盡量透明,也可以免去員工的后顧之憂,并在辦理過程中做好相應的工作,我相信,員工還是會積極配合的; 2、怕耽誤生計:俗話說“一寸光陰一寸金”,員工對時間的概念,很多時候都會出乎我們的意料的,工傷鑒定在他們看來就是一件無關緊要的事,為了一件沒有什么意義的事,一再拖延,既影響腦袋又影響口袋,所以,為了生活只有選擇離職; 解決方法:和員工說明,公司不會因為他們發(fā)生工傷而拋棄他們,讓員工安心養(yǎng)傷,有好的身體才能更好的賺錢生活,打消員工的顧慮,讓他們知道公司時刻在關心他們,這樣的情況下,員工會積極配合公司的工作的; 3、怕公司算賬:這個可能比較極端,因為錢是公司出的,怕出院后經(jīng)過工傷鑒定,反而自己還要拿出錢來還給公司,所以,干脆不做了,一走了之; 解決方法:其實這個問題的根源在于員工不了解相關的工傷政策,作為人事人員,應該將工傷保險條例詳細說明給員工知道,特別是相應的工傷待遇,一定要讓員工清楚明白,自己的工傷認定是必須經(jīng)過的一個步驟,你可能除了醫(yī)療費用外,如果進行了工傷認定,還可以獲得一些相應的待遇,這樣在利益的驅使下,員工也有可能主動配合此項工作; 這個問題,咱也沒有深入去想,只是簡單提出以上幾條,權當拋磚引玉哈; 當然,在實操中,可能還有很多很多的招:比如:暫扣工資啊、限定用藥種類啊、員工暫墊醫(yī)藥費啊、入職擔保啊等等等等,操作起來可能會起到相應的效果,但本人覺得,這些都只是站在公司立場去想問題。作為人事人員來說,將員工立場和公司立場都充分平衡的情況下,才能得到最佳的結果吧。凡事多換位思考,才能得到最佳的解決方案吧。 一句話,你真正把員工的事當成自己的事情來對待、去處理,你可能會得到不少的意外之喜。套用一句流行歌詞:最愛你的人是我,你怎么舍得我難過??? 如果問題都很好解決,那還要我們HR做什么?哈哈。大家共勉。 另外,關于那個”進城務工險“,還請有識之士賜教。謝謝!案例三:“支付寶”領工資煩心事多?張先生說,剛進廠時,單位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說是要等過了試用期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一等再等,等到兩個月試用期過后,單位繼續(xù)打太極,問起來就推說老板出差了。不簽勞動合同不說,張先生慢慢發(fā)現(xiàn),廠里面除了幾個做事的工人,從老板、法人代表再到中層管理人員、財務等,都是沾親帶故的關系。平時發(fā)工資都是給現(xiàn)金,社保不給繳,底下的工人覺得落袋為安,也不去計較什么。每個工作日他從早上8點干到晚上8點,做六休一,雖然工作很辛苦,但是他覺得別人都不“計較”,自己還是別去主動當出頭鳥。可是,公司生意不景氣,8月、9月份工資都沒發(fā)下來,10月初,老板告訴底下的員工,公司要關門了,沒錢發(fā)工資了,讓他們回去。這時候,公司還欠了張先生兩個月薪水1.2萬元,張先生一遍遍打電話催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另外補繳全部社保。禁不住張先生再三追討,老板同意發(fā)薪水,當場讓他親戚用微信轉賬的方式轉給張先生8月、9月份工資?!∵^了幾天,張先生又去廠里問社保的事,卻發(fā)現(xiàn)廠房的頂棚拆掉了一半, “這難道是要跑路?”張先生隱隱覺得事情不妙,就去勞動監(jiān)察舉報,老板矢口否認認識張先生這個人。然而這份“三無”的工作,無勞動合同、無社保、無銀行流水,面對監(jiān)察工作人員,張先生也拿不出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jù)。他靈機一動,想起前兩天公司財務給他微信轉過賬的。但是僅憑一個微信頭像,怎么證明這就是公司給他發(fā)的工資呢?案例解析:上海市勞動仲裁院兼職仲裁員認為,本案中張先生還需要配合其他證據(jù)。勞動法規(guī)定工資須以貨幣形式發(fā)放給員工,過去一般是發(fā)現(xiàn)金和銀行轉賬的方式發(fā)工資,隨著支付手段的多樣化,支付寶、微信等方式也成為一些小微企業(yè)支付工資的選擇。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電子賬戶往往是個人賬戶,并非公司賬戶,相對來說容易引起爭議。此外,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使用電子轉賬方式,或者壓根沒有勞動合同,可以通過每個月電子轉賬的時間、金額是否前后一致,來綜合認定為實際發(fā)放工資的依據(jù)。在案例中,張先生碰到“三無”公司,無勞動合同、無社保、無銀行流水,想要通過電子轉賬記錄認定勞動關系就比較棘手。建議勞動者,可以配合電子轉賬的證據(jù)都要保存下來,比如電子工資單,如果實在沒有,可以通過郵件、短信或當面詢問這筆轉賬的性質,是工資、津貼、報銷抑或其他報酬,通過書面或者錄音的方式把證據(jù)固定下來,以便日后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提出主張權益的依據(jù)。案例四:未經(jīng)授權不能代表其他親屬放棄非因工死亡待遇?2016年7月,馬某因病去世后,因生前所在單位威海市某公司未及時向其親屬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馬某父母、妻子、女兒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各項非因工死亡待遇。經(jīng)開庭查明,馬某妻子姜某與丈夫在同一家單位。馬某去世后,妻子姜某發(fā)表一份簽名“聲明”,大意為:馬某因病去世,現(xiàn)由其妻子代表所有直系親屬聲明,若因馬某事件引起的任何可能與公司發(fā)生的經(jīng)濟糾紛或待遇,全體家屬均自動放棄。該份聲明是否有效?案例解析:因調解不成,仲裁委裁決某公司無需向馬某妻子姜某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但應向馬某父母、女兒支付各項非因工死亡待遇。仲裁委認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所在單位應當依法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本案中,馬某父母、女兒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未授權馬某妻子發(fā)表聲明,馬某妻子代表其他三人所作出放棄相關待遇的聲明,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因馬某妻子不能證實發(fā)表聲明時,公司存在欺詐、誤導等情形,故聲明對其產(chǎn)生法律效力,其要求支付馬某死亡后的各項非因工死亡待遇請求,應依法駁回。案例五:領取養(yǎng)老金后再就業(yè) 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三個月前,鑒于我已年滿55歲,而與原公司終止了勞動合同,并開始從社會保險機構按月領取養(yǎng)老保險金。由于我從事某項工作20余年,不僅經(jīng)驗豐富、能力較強,而且工作踏實、為人謙和,在本地業(yè)內小有名氣,一家單位于上個月向我發(fā)出高薪聘用請求。因被單位的誠心所感動,也為了增加收入,減少寂寞和無聊,我最終答應了下來。可我近日卻發(fā)現(xiàn),拿到的勞動報酬與之前的約定數(shù)額不符,單位給出的說法是,從中代扣代繳了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請問:我已不屬于法定意義上的勞動者,也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嗎?案例解析:單位的做法并無不當,即你的確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方面,你與單位存在勞務關系。你雖然因為年齡關系,確實已經(jīng)不屬于法定的勞動者范疇,不能與單位構成勞動關系,但這并不排除你與單位之間具有“一方為需要的一方以勞動形式提供勞動”、“需要一方支付約定報酬”的法律特征,即符合勞務關系的構成要件。另一方面,你同樣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秱€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四條分別規(guī)定:“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yè)(公司)、事業(yè)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薄鞍凑斩惙ㄒ?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薄翱劾U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三)勞務報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chǎn)租賃所得;(八)財產(chǎn)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經(jīng)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迸c之對應,鑒于你的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單位作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法定義務人,按照規(guī)定的稅率,從你的“勞務報酬所得”扣除個人所得稅是正當?shù)摹?/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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