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號案例學習】《全國畢業(yè)研究生就業(yè)協(xié)議書》期滿勞動關系是否終止?
2017-06-07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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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全國畢業(yè)研究生就業(yè)協(xié)議書》期滿勞動關系是否終止?2005年4月15日,張某與某科技學院以及其培養(yǎng)單位河北某大學簽訂《全國畢業(yè)研究生就業(yè)協(xié)議書》,約定某科技學院接受張某到本院教師崗位工作,工作服務期為五年。按照上述就業(yè)協(xié)議書,張某畢業(yè)后,到某科技學院工作直至2010年4月28日生育一女。 2010年5月18日,某科技學院在報紙上發(fā)布通知,主張按照雙方所簽署的就業(yè)協(xié)議書的約定,雙方勞動關系于2010年4月18日期滿終止。張某以請求確認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無效為由訴至法院。案例解析:法院認為某科技學院與張某簽訂的就業(yè)協(xié)議書并沒有約定勞動報酬、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等主要內容,且協(xié)議書簽訂時間為張某畢業(yè)之前,故該協(xié)議書不能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 者之間應當簽訂的勞動合同,該科技學院基于就業(yè)協(xié)議書約定的五年服務期,作出終止與張某勞動合同關系的通知沒有依據,據此法院判決確認該科技學院終止與張 某的勞動合同關系無效。案例二:報銷制度怎樣才合理?我在北京的一家機械制造業(yè)外企公司工作,企業(yè)有100人。在公司兩年以來,我都想解決一個問題,但至今仍沒有較好的方法。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公司大部分同事都在異地,有幾位員工的報銷比較夸張,每月的汽油票大概在6000元左右,還有2000左右的打車票。之前我們是只需提供發(fā)票,經理簽字就給報銷,后來針對這幾位同事,對報銷制度進行了修改,需要提供里程數,及往返的明細,才能安排報銷。但新制度實行以后,又出現各種新問題,比如有人報開車到機場40公里,將車放在機場的停車場兩天,一天的停車費在100元左右,像這種情況特別的多。像上述的事情還是占少數,總是那幾個人,但是這幾個人的行為無疑是帶了一個非常壞的頭,所以希望大家能夠給我些更好的處理意見,謝謝!案例解析:1、北京的一家機械制造業(yè)外企公司2、大部分員工是異地,公司報銷油費及路費3、有幾名員工報銷比較夸張,不符合常理4、更改過報銷制度,但是還是很多人故意浪費目的:制定合理的報銷制度案例解析: 看到案例中的報銷內容,其實就是私車公用的油費及公共交通的路程費用。案例中員工這么雖然浪費就是因為制度不夠嚴密,員工有空子可以鉆,才出現這么浪費的情況,甚至是虛報的情況。 為防止這種情況,應制定嚴格縝密的報銷制度,具體怎么制定,給出以下建議:一、公車私用需審批 很多人不愿意乘坐公共交通,覺得自己有車開車比較方便,公司也可以報銷,于是都自己開車,隨意報銷油費。 如果想限制這種浪費,必須先審批公車私用的資格。 員工應該提交以下東西,作為審批資料:1、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2、行車證原件及復印件3、車輛型號4、百公里油耗5、私車季審、年審、保險、交納各類稅費、辦理證件的復印件及原件。 直接上級簽字確認后報總經理審批,人資及財務復印存檔。二、合理的報銷制度 不管是公車私用還是乘坐公共交通的報銷,都應該遵循以下原則:1、根據工作計劃及總結報銷 員工報銷費用的時候必須提供領導簽字的工作計劃及工作總結表,確定員工的外出時間及用車時間。如無工作計劃或總結,或者無領導簽字,一律不予報銷。2、報銷額度 公車私用分兩種:本地和異地。 本地就使用定額報銷制度,只要獲得私車公用資格,就可以享受定額報銷,不再單獨報銷其它費用。 異地的私車公用就實報實銷,根據行駛的里程數、往返明細報銷,不符合正常行車路線的,只按照正常路線的里程數報銷。 另外設立合理的報銷上限,超過額度沒有特殊原因一律不報銷。 如果有特殊原因,經部門經理審批后,報總經理審批,方可報銷。3、報銷內容 異地私車公用報銷內容:停車費、路橋費、燃油費。異地公共交通費用:飛機票、火車票、汽車票、公交票、出租車費用。4、報銷原則1)報銷的發(fā)票必須的當天工作中實際的發(fā)票,不可替代2)實報實銷,超過規(guī)定時間不報銷。如因公司工作安排無法正常報銷者,可提前郵件聯(lián)系財務部及部門經理,把報銷的憑證拍照發(fā)過來,后期補辦手續(xù)。3)燃油費報銷必須提供當月發(fā)票,非當月發(fā)票作廢處理。4)乘坐公共交通遵循:非緊急情況及無公交車的情況,一律乘坐公交車;火車以硬座為主,夜晚乘車達6個小時及以上,連續(xù)乘車達12個小時以后,可以乘坐臥鋪。非緊急情況,不允許乘坐高鐵。5)虛開發(fā)票,虛報金額,一經發(fā)現十倍罰款,虛報金額超過XX元,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其它補充1、行車記錄儀 現在科學發(fā)達,想看一個人到底去了什么地方,車經過什么地方,很簡單,安裝行車記錄儀。 行車記錄儀即記錄車輛行駛途中的影像及聲音等相關資訊的儀器。安裝行車記錄儀后,能夠記錄汽車行駛全過程的視頻圖像和聲音,可為交通事故提供證據。喜歡自駕游的人,還可以用它來記錄征服艱難險阻的過程。開車時邊走邊錄像,同時把時間、速度、所在位置都記錄在錄像里,相當“黑匣子”?!獊碓从诎俣劝倏?。2、最節(jié)約獎 公司年度評選優(yōu)秀員工的時候,可以設立最節(jié)約獎,根據員工今年因乘坐公共交通,為企業(yè)節(jié)省的資金,選擇最節(jié)約的那個人,頒發(fā)最節(jié)約獎,并提供高額獎金,以及優(yōu)先加薪升職權,同時還可以獲得一些小的優(yōu)惠,例如一年可以遲到多少次不扣績效,帶薪休假等等。 任何制度都在于良好的執(zhí)行,以及一定的彈性。————轉自自在如風李娟案例三:當社會倫理撞上了勞動紀律……李某于2010年5月24日進入昆山某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從事安保工作,2015年1月25日李某因父親病故,向單位請假回家料理喪事。單位 規(guī)章沒有對員工喪假具體規(guī)定,只是要求“請假超過三天的,需總經理批準”。李某老家在四川某縣,三天假期顯然不夠,于是他當日多次打電話聯(lián)系趙某,未得到 回復。次日他通過手機短信請假:“趙總您好,因父親病故,母重病,必須馬上回家,望您諒解,請予請假,謝謝。能否接下電話。李某?!壁w某未回應,李某只得 先向車間主管請3天事假回家奔喪。因臨近春節(jié),加之母親病危(癌癥),李某又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向單位續(xù)假,但均未聯(lián)系到趙某,也未獲得單位正式答復。2015年3月5日李某返回單位。單位稱,因其“連續(xù)曠工3天以上、年度累計曠工20天以上”,已于2015年2月14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后來經李 某爭取,單位總經理趙某同意并為李某“補假”至2015年3月5日。但當日單位單方調動李某到另外一個工作崗位,被李某拒絕,并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單位遂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合同。李某不服,以單位違法解除為由申請仲裁。庭中,單位辯稱李某連續(xù)曠工多日已被單位于2015年2月14日解雇。單位“補假”不是認同李某休假,而是作“重新錄取”理解。仲裁委駁回了李某全部申請,理由是“當事人因父親去世請假,期滿后因母親重病需要照顧,未能到單位履職,也未履行合法的請假手續(xù),當事人在合理期間內應作出合理安排,單位以此為 由解雇當事人并無不當。”李某不服,起訴至法院。案例解析:庭審中,單位強調當事人未能依據單位規(guī)定程序請假,但認為單位只批假3天,超出部分為曠工。但依據原勞動部有關規(guī)定,國企外地職工因喪假返鄉(xiāng)的,還應當視職 工路途遠近,適當給予路程假。本案中用人單位雖然不是國企,但是考慮到當事人路途較遠的客觀情況,同樣應當給予一定的路程假,其道理是一樣的。本案當事人除父親病故外,年邁的母親也病重在床,此時,當事人向單位申請延長假期是合情合理的,雖然單位領導未予回復,但是當事人因此已經盡到了自己的責任,不應認為是“無故曠工”。單位關于當事人喪假后3天起處于“曠工”狀態(tài)的說法,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古人云“百善孝為先”,事實上我國勞動者對于喪假的需求并不亞于年休假、法定假期等福利性休假,但在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和執(zhí)法機關往往忽略了這一點,把法律底限當成了內部管理的上限,作出了一些貌似合法但卻有悖人倫的決定。我們建議國家立法機關應盡快著手制定更為全面具體的喪假制度;同時在法律、法規(guī)沒有具體規(guī)定的前提下,勞資雙方可以將之列為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通 過制定勞動規(guī)章制度、集體合同等方式加以完善落實。勞動行政、仲裁及法院等機構也應當依據《勞動法》和原勞動部有關規(guī)定的精神,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切實 保障廣大勞動者尤其是外來務工人員的喪假權益。案例四:職工參加工會活動 企業(yè)不應扣發(fā)工資?張某2009年大學畢業(yè)后到某化學工業(yè)公司工作。2010年, 張某當選為所在車間工會小組長(非專職)。此后,張某經常參加公司工會的各種會議和工會組織的各種活動,有些活動甚至會占用工作時間。每次張某在工作時間 參加工會活動,公司都對張某按缺勤處理并扣發(fā)相應的工資。張某無奈,多次向公司總經理反映,公司均置之不理。公司這一做法對嗎?案例解析:本案中某化學工業(yè)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根據《工會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基層工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但是如果事先已征得企事業(yè)單位的同意,也可以占用生 產或者工作時間?;鶎庸姆菍B毠ぷ魅藛T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個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fā),其他待遇不受影響。與之相應的是,《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豆べY支付暫行規(guī)定》 第十條也規(guī)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 代表出席鄉(xiāng)(鎮(zhèn))、區(qū)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guī)定的 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從以上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張某作為工會小組長,在工作時間參加公司工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司應當正常發(fā)放張某的工資。案例五:離職回家途中遇事故,能認定為工傷么?某公司與一名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為其辦理了離職手續(xù)??墒?,該員工在離職當天下班回家途中被汽車撞傷。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汽車駕駛員對于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該員工遂要求公司申請工傷認定。但是該公司認為,這名員工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xù),雙方已經沒有勞動關系,公司不應為其申報工傷。案例解析:勞動關系存續(xù)是工傷保險關系建立的基礎。如果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結束了勞動關系,即使遭遇了法律規(guī)定的工傷情形,也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但該職工在離職當日雖然已經與公司辦理了離職手續(xù),可雙方的勞動關系依法應當于離職當日的24點結束。而且,依照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員工上下班應當包括員工 “首次上班和離職當日的下班”。所以,該公司的員工在離職當日下班回家遭遇了非因本人主要責任導致的交通事故,依法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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