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案例
【8月23號案例學習】勞動者在朋友圈、微博發(fā)布辭職聲明有效嗎?
2017-06-07 08:00:01
無憂保


案例一: 勞動者在朋友圈、微博發(fā)布辭職聲明有效嗎? 張某在A公司處任副經理職務,負責公司銷售事務。期間,張某想出去創(chuàng)業(yè),A公司負責人與張某進行了約談。約談后,張某通過手機在其個人微博上發(fā)布了一則消息,具體內容為:“我從即日起正式辭去A公司全部職務,全職擔任B公司合伙人。感謝同仁一路來的相互扶持,在這里有我最美的青春打拼,一切無怨無悔,愿前路一切好!”張某向部分同事手機發(fā)送了類似內容的短信。期后,張某以A公司中斷其社保繳費,意思是未征求其意愿下而解除了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及拖欠工資為由提起勞動仲裁。張某認為:雖然該條微博系他本人發(fā)布,但微博辭職內容是其在A公司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下無奈發(fā)出的,并未提出要辭職,只是為了處理好與客戶的關系而發(fā)送的短信,所以該證據(jù)不能證明是其主動提出辭職的。公司認為:張某微博發(fā)布的辭職信息意思表示真實,且宣布辭職后即不再上班,本案應當認定張某系辭職而非A公司違法解除。 案例解析: 仲裁支持了張某的主張;法院判決A公司勝訴?!秳趧雍贤ā返?7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一個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可能親力親為所有事務。通常認為,勞動者以書面形式通知到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或者其工作部門的主管領導,就可以認為勞動者已經通知到用人單位。本案中,張某承認該條微博是他本人發(fā)出,且表達了辭職的意思表示,應當認定已經書面通知了用人單位。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