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01號案例學習】員工因被違法調崗而曠工,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2017-06-07 08:00:01
無憂保


案例一: 員工因被違法調崗而曠工,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2011年3月1日,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安保險公司)與魏某簽訂《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期至2014年2月28日,并約定長安保險公司因生產經營和工作需要,依據魏某的專業(yè)、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xiàn),有權調整其工作崗位。2014年2月長安保險公司將魏某崗位調整為外勤高級客戶代表,魏某不同意。從3月7日起出現(xiàn)曠工行為累計達到十日以上。2014年7月7日,長安保險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向魏某郵寄,并進行張貼公示。魏某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仲裁委支持其請求后,長安保險公司不服仲裁裁決,于法定期限內訴至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案例解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本案中,長安保險公司主張魏某2014年2月魏某崗位調整為外勤高級客戶代表,魏某稱2014年2月長安保險公司調整其崗位為銷售外勤,但其不同意;根據查明事實,魏某2014年2月前擔任車險部經理、支公司負責人,工資標準為固定工資11 000元、交通補貼1500元,另享受餐費補貼15元/工作日,長安保險公司自2014年2月起按照固定工資2000元、無交通補貼和餐費補貼、應發(fā)工資4000余元確定魏某的工資標準;雙方勞動合同雖約定長安保險公司有權調整魏某的工作崗位,但長安保險公司上述調崗行為明顯超出魏某的專業(yè)、技能水平,且大幅降低了魏某的工資標準,明顯不妥,長安保險公司未就其調崗行為存在合理理由提供證據證明,故應按魏某此前的工資標準補足魏某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7月7日的工資、交通補貼和餐費補貼,具體數額由法院依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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