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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號案例學習】員工倒車致人死亡 用人單位能否要求賠償損失?
2017-06-07 08:00:01
無憂保


案例一: 勞動合同與員工手冊內容不一,單位構成違法解除?李某是A公司駕駛員,在為公司倒車卸貨時致田某死亡。A公司在賠償田某家屬52萬元后,以李某存在重大過錯為由要求其承擔50%的損失,遭到李某拒絕。無奈,A公司將李某告上啟東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26萬元。A公司稱,李某倒車時因疏于觀察,致田某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屬于存在重大過錯。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約定一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田某死亡后公司賠償52萬元,按公司車輛管理制度,李某應賠償一半損失即26萬元。而李某并不認可A公司的觀點,其辯稱自己未被追究刑事責任,駕照也未吊銷,不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不存在重大過錯。且公司規(guī)章制度未向其告知或公示,也未經過民主制定程序,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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