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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號案例學習】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卻患病了,可以解除合同嗎?
2017-06-07 08:00:01
無憂保


案例一: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卻患病了,可以解除合同嗎? 何某2011年7月入職某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即從2011年7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為試用期。2個月后,公司以何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了與何某的勞動合同,并有充足的證據(jù),要求其辦理離職手續(xù)。巧的是,何某于次日,突然患病,并有醫(yī)院開具的病休一個月的病假證明,但公司沒有理會這些,還是按此前決定辭退了何某。忿忿不平的何某遂向勞動仲裁處提出申訴,要求確認辭退無效,并恢復勞動關系以及享受醫(yī)療期待遇。對此,你怎么看?案例解析:本案的爭論焦點在于:職工在試用期內(nèi)發(fā)生醫(yī)療期情形的,用人單位如有證據(jù)證明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 根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九條所規(guī)定“醫(yī)療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性規(guī)定有特定的對象。該對象就是《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二十七條的情形,因此,限制性規(guī)定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規(guī)定屬特別規(guī)定,其發(fā)生條件是特定的,即“試用期”和“不符合錄用條件”,只要符合這二個條件的,則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同時,“試用期”的規(guī)定不屬《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二十七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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