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號案例學習】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補簽也需支付二倍工資?
2017-06-07 08:00:01
無憂保


案例一: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補簽也需支付二倍工資? 2012年8月,范某到江陰一家公司上班,但雙方?jīng)]有簽訂勞動合同,直到2013年6月,雙方補簽了勞動合同,載明合同期限是從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到 2014年3月,范某因父親病重需要照顧,但公司不同意其請假半個月的要求,雙方又在工資、補償金等事項上產(chǎn)生糾紛,范某遂提出辭職,同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除支付加班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等外,還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因勞動仲裁未支持其雙倍工資的請求,范某不服起訴到江陰法院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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