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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號案例學習】標準工時制與不定時工作制,該適用哪一個?
2017-06-07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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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標準工時制與不定時工作制,該適用哪一個? 曾某2009年入職上海某公司,崗位為電話銷售,勞動合同中約定曾某的崗位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半年后,曾某由于工作出色,被安排兼顧其他崗位工作,經(jīng)常需要加班,但在月底領工資時卻發(fā)現(xiàn)沒有了加班費。曾某找公司交涉,公司給出的理由是從上個月起,所有銷售崗位已變更為“不定時工作制”,依法無需執(zhí)行加班工資的規(guī)定。并且拿出了當?shù)卣畡趧硬块T的一個批復,批準該公司對銷售等3個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申請。曾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上月加班費2000余元。對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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