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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號案例學習】單位擅自調崗調薪,員工據此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賠?
2017-06-07 08:00:01
無憂保


案例一:單位擅自調崗調薪,員工據此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賠? 趙某2011年11月進入某公司工作,勞動合同中約定趙某的工作崗位是制造部經理,工資為9000元,勞動合同期限至2014年11月30日。2012年6月,公司向趙某發(fā)出通知,單方面提出調整趙某崗位為生產主管,并將工資降為5000元。趙某不服,隨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要求解除雙方間的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補發(fā)工資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案例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3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6條規(guī)定,勞動者依據第38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公司調整趙某的崗位并降薪,屬于對雙方所簽訂勞動合同的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guī)定,應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xié)議。公司單方面調崗降薪,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趙某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們建議,就勞動者而言,對于用人單位的單方面調崗降薪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也有權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勞動報酬或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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