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出差期間勞動報酬應(yīng)如何計算
2017-06-09 08:00:02
無憂保


近日,某制造公司人事部負責(zé)人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咨詢:公司經(jīng)常派員工至外省市出差,有時候需要很早從公司所在地出發(fā),路程近的時候也只能在當天深夜才返回。最近,單位部分職工就出差期間應(yīng)否支付加班費及如何發(fā)放加班費等問題與單位進行了溝通,至今雙方也未達成一致意見,沒有找到合適的解決途徑。 仲裁委解釋:關(guān)于加班的認定應(yīng)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加班時間,即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二是加班事實,須從事單位安排的工作。計算勞動者在工作場所內(nèi)加班時間的方法,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言,均是比較容易掌握與運用的。但是怎樣才能準確計算勞動者出差期間的勞動報酬,一直是人事管理者比較棘手的問題。一般而言,超過正常工作的出差時間,主要有正常工作日出差,進行了延時工作;正常工作日出差,未從事延時工作;雙休日出差,進行了正常工作;雙休日出差,未從事工作等四種情形。 其實,以上四種情形完全可以分以下兩類進行分析。 第一種類型,勞動者正常工作日出差并進行了延時工作,勞動者雙休日出差并進行了正常工作。根據(jù)《勞動法》第44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yīng)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可以看出,這兩種延時工作的情形應(yīng)認定勞動者存在加班的事實,用人單位應(yīng)根據(jù)具體情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二種類型,勞動者正常工作日出差未從事延時工作,勞動者雙休日出差并未從事工作。這兩種情況下的勞動者未從事工作,僅僅是工作地或休息地轉(zhuǎn)移到外地。工作地或休息地的不同不能成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理由。若出差時間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的話,則有悖于客觀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但是,這兩種情形均是勞動者與正常工作不同的工作或休息方式,所以不能因此否認勞動者已為用人單位創(chuàng)造準效益而做出的努力,以及勞動者至外地工作給自己家庭與正常生活帶來的不便。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但須支付必要的出差補助。在計算出差補助時,雙休日出差的標準應(yīng)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日出差時的標準。(夏培獎 張世平) 來源: 《山東工人報》 更多HR(案例、資訊)看翩翩君子個人主頁:http://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本文版權(quán)歸作者及三茅人力資源網(wǎng)所有,如需轉(zhuǎn)載或摘錄請注明出處?。?/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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