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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官釋法:海外員工有“特權”嗎 ?
2017-06-09 08:00:02
無憂保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yè)選擇到海外發(fā)展,與之相伴的是越來越多國內員工被單位安排赴海外工作。由于工作地點特殊,國內用人單位與海外派遣員工之間常因對法律理解不一致引發(fā)爭議。事實上,雖然工作地點在海外,但勞動關系雙方都要依照我國的法律行事,誰都沒有超出法律的“特權”?! 皣夤ぷ?國內待崗”能要加班費嗎 小龍于2011年入職國內一家安保公司,雙方簽訂兩年期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小龍工作內容為國外項目安全保衛(wèi),該安保公司對小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每年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在國外期間,每周工作7天、無休息日,按月支付基本工資及海外津貼;在國內期間,處于休息待崗狀態(tài),無需工作,按月支付基本工資?! ?013年,合同到期后小龍向所在公司主張周六日的加班費,雙方發(fā)生爭議。經審理查明,兩年內,小龍在國外工作天數分別為240天、155天,其余時間均為在國內休息待崗,該安保公司已依約足額向小龍支付了基本工資及海外津貼。最終法院認定小龍不存在加班情形,該安保公司無需向小龍支付休息日加班費。 提前解約海外員工要交違約金嗎 2014年3月,小張與國內一家建筑公司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雙方約定三年內,小張作為電工赴埃塞俄比亞項目工作。 同時,雙方于勞動合同中約定,因該建筑公司為小張支付了出國費用,小張需工作滿三年,如小張因個人原因提前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則小張需向該建筑公司支付違約金5萬元。 2014年8月,小張以“國內家人需要照顧”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此后,該建筑公司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小張支付違約金。雙方產生爭議。仲裁機構認定,該建筑公司以其為小張支付了出國手續(xù)費及交通費為由而與小張約定違約金,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裁決駁回該建筑公司的申請?! ∴]件約定合同內容屬“未簽書面合同”嗎 老李于2010年入職國內一家工程公司任海外項目部項目經理,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下旬,該工程公司人事部門向老李發(fā)送電子郵件,載明該工程公司希望與老李續(xù)簽勞動合同至2016年12月31日,職位為海外項目部項目經理,工資標準為每月人民幣2萬元,其余權利義務均與雙方2010年勞動合同所載內容一致、無變化。老李收悉該郵件后向工程公司回復電子郵件,表示同意?! ∪欢?,2014年7月初,老李因個人原因回國并向該工程公司主張2014年1月至6月期間未續(xù)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ㄔ簩徖碚J為,老李與該工程公司簽訂有2010年書面勞動合同,該合同到期后,工程公司向老李書面確認的電子郵箱中發(fā)送郵件,作出續(xù)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老李此后回復郵件對相關內容進行了確認。在此情況下,雙方間權利義務已經經由電子郵件形式得以確認,故老李再行主張未續(xù)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張江洲 蔡笑)來源: 《工人日報》更多HR(案例、資訊)看翩翩君子個人主頁:http://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本文版權歸作者及三茅人力資源網所有,如需轉載或摘錄請注明出處?。?/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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