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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企業(yè)故意說謊應該“罪加一等”
2017-06-10 08:00:01
無憂保


勞動爭議一旦到了對簿公堂的時候,往往需要進行充分的舉證質證,而個別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義務,往往不惜偽造和提供虛假證據(jù),不少職工的權益因此喪失或被嚴重打折。本期周刊報道的“85”后吳寅斐,現(xiàn)在也遇到了所在單位提供虛假合同,企圖混淆是非,讓他維權遇阻。好在經過筆跡鑒定,他總算討得一個公道(詳見二三版)?! 】偨Y以前的案例,單位撒謊或作偽證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一是否認勞動關系。因為職工拿不出勞動合同等勞動關系直接證據(jù),這樣所謂權益就可以“一切免談”。二是承認簽過書面勞動合同。因為從2008年起,法律規(guī)定單位用工不訂合同須支付雙倍工資,所以若事實勞動關系賴不掉,但合同確實沒簽,于是單位往往就會偽造合同或者將不訂合同的責任往職工身上推。三是否認工傷。四是否認加班,這樣就好少付或不付加班報酬?! 挝粸槭裁磿鲋e、甚至膽敢偽造證據(jù)?除了利益驅使、法律不完善尤其舉證責任方面還有漏洞之外,更為關鍵的是,沒有后果。既沒有經濟后果也沒有法律后果。即撒謊就撒謊了,哪怕偽證,最后付出的也原本是應該付出的。企業(yè)既不用上征信平臺,也不需要加倍賠償,而責任人更不用擔心入刑。顯然,若對這種現(xiàn)象不加以遏制,等于變相鼓勵造假。因為把水攪渾,或許就可以逃掉原本應盡的義務而又無后顧之憂,干嗎不嘗試呢?但這要在刑事審理領域是難以想象的。因此,筆者認為勞動爭議審理領域應該有所借鑒,即主動認錯、主動糾正與拒不承認、作偽證的,必須有不同的處理結果。就像“欠薪入罪”那樣,若確實沒錢可以諒解,若膽敢造假,必須追究法律責任?! ∝瀼刂泄仓醒搿鴦赵骸蛾P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需要我們從加強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法治保障入手,及時在法律導向上做出調節(jié),所以,對這種有違誠信、妨礙司法的行為不能就這樣算了。(馬前卒)來源: 勞動報更多HR(案例、資訊)看翩翩君子個人主頁:http://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本文版權歸作者及三茅人力資源網所有,如需轉載或摘錄請注明出處?。?/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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