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公司)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也就是說,保險人可以約定保險合同從次日零時生效,投保人也可以要求保險合同在投保時即時生效。為避免投保后出現(xiàn)意外情況涉及有關理賠問題發(fā)生糾紛,消費者在繳納保費前,一定要詳細詢問保險單的生效時間,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例回顧:
車主買了交強險,出事故時保險單尚未“生效”,保險公司該不該履行保單?昨日,鄭州市二七區(qū)法院公布了一起這樣的案例,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一審被判賠償。據(jù)悉,這是我省司法機關公開披露的第一起否決保險業(yè)“行規(guī)”的案件。
2013年12月22日,范某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保單顯示,保險期限為2014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10日,而2013年12月28日,在購買交強險后第6天,范某駕車將孫女士撞傷,孫女士枕骨骨折、脛骨嵴骨折,遂將范某及范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賠共計14萬余元。保險公司以不在保期內(nèi)為由,拒絕支付保費。
法院說法:
二七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肇事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商業(yè)三責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交強險購買繳費后第6日,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之外損失由投保商業(yè)三責險的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nèi)按照相應責任比例賠償(孫女士請求其承擔70%的賠償責任,法院予以支持)。
“交強險是強制保險,不應脫保,應‘即時生效’?!北景钢鲗彿ü訇悤浇忉尅?/p>
經(jīng)核算,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孫女士各項損失共計9.2萬余元,保險公司在三責險范圍內(nèi)賠償孫女士5500余元。
昨天,記者了解到,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法官提醒車主,根據(jù)《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車主在投保機動車交強險時,可提出保單出單時“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