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社保案例早報:
案情簡介:員工以未繳納社保要求解除合同
2016年1月16日,王某入職東霆春分公司。東霆春分公司(甲方)與王某(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試用期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乙方同意根據(jù)甲方工作需要擔任教練崗位(工種)工作;乙方工作時間為定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乙方勞動報酬由甲方以貨幣形式,按月工資支付方式,每月十日前支付,月工資構(gòu)成為基本工資2000元及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包括各類獎金、補貼等(就崗就薪),試用期期間基本工資為80%。
王某實際工作至2016年7月31日,工資發(fā)放至2016年6月30日。王某、東霆春分公司均認可王某2016年8月1日休病假。2016年8月2日,王某以未繳納社會保險、未支付加班費為由向東霆春分公司郵寄解除通知書要求解除勞動關(guān)系,并要求該公司支付7月1日至7月31日的工資5600元,補繳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5600元。2016年8月4日,東霆春分公司收到上述通知。
律師說法:是否可以得到賠償?
工資應(yīng)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本案中,王某實際工作至2016年7月31日,東霆春分公司未支付王某2016年7月的工資,應(yīng)予支付。王某、東霆春分公司均認可該月應(yīng)發(fā)工資為5600元,同意將補繳2016年1月至6月社會保險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予以抵扣。抵扣后的工資數(shù)額為3844.82元。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yīng)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本案中,王某工作期間東霆春分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王某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東霆春分公司應(yīng)當支付王某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
本案中,王某、東霆春分公司均認可王某每周工作六天,每周自己選擇一天休息;王某稱其每天工作九小時,工作時間分為中班和晚班,中班工作時間為12:00至21:00,晚班工作時間為13:00至22:00,按照排班上班,每月有兩次銷售日,需10:00上班,按照規(guī)定上班有兩餐時間,每餐不超過1小時,但其僅吃一餐,不超過半小時,每班包含鍛煉時間1小時,由公司統(tǒng)一安排;東霆春分公司稱王某每天工作六小時,工作時間分為早班、中班和晚班,早班工作時間為8:00至17:00,中班工作時間為12:00至21:00,晚班工作時間為13:00至22:00,按照排班上班,每月有兩次銷售日,上班時間無調(diào)整,上班有兩餐時間,每餐1小時,每班包含鍛煉時間1小時。
王某未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其每周工作超過四十小時,結(jié)合雙方陳述,難以認定王某存在延時加班,其每周少休息的一天不應(yīng)視為加班,王某要求東霆春分公司支付休息日和延時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不應(yīng)支持。用人單位應(yīng)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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