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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施工時發(fā)生意外致完全性癱瘓,但保險公司以事故發(fā)生地點不在保單承保范圍內為由拒絕賠償。近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判決保險公司應對徐某因意外傷害導致死亡承擔身故保險金336850元的給付義務,目前該案已審理終結。
工人遭意外全癱
保險公司拒賠
徐某在施工工程項目中發(fā)生事故,導致其頸椎骨折并脊髓損傷,頸5脊髓平面以下完全性截癱,后徐某于家中身亡。徐某所在浙江省某建筑公司中山項目部作為投保人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書明確其投保的施工項目名稱為涉案項目工程第一期A1-A2-A3高層、T1-1、T1-2、T1-3、D2-1低層。
后保險公司發(fā)出《拒賠通知書》,其中載明該公司確認徐某是涉案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并確認徐某不慎被工地塔吊吊斗碰傷致殘的事實,但認為徐某事故發(fā)生的具體地點不在其保單保障范圍內。
保險公司認為涉案保險合同約定的承保范圍是工程項目第一期A1-A2-A3高層、T1-1、T1-2、T1-3、D2-1低層,而徐某事故發(fā)生的具體地點屬D-2棟高層建筑范圍,不在其保單保障范圍內,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義務。
徐某親屬于庭審中提交現場示意圖及事故照片、證人證言,證明徐某是由固定在A-1高層的塔吊延伸到D-2高層北面作業(yè)時被吊斗意外砸傷,事故發(fā)生地點屬于承保范圍。故保險公司應對涉案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
法官:屬保險條款約定情形
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保險公司是否應對涉案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首先,保險條款中約定的施工現場是指建筑項目正在施工的場所,不僅包括建筑項目區(qū)域內正在施工的場所,還包括建筑項目周邊正在施工的場所。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徐某所在位置是一個砂漿攪拌場,屬于建筑項目周邊區(qū)域,故當時徐某所在位置屬于施工現場。
其次,徐某是由固定在A-1高層的塔吊延伸到D-2高層北面作業(yè)時被吊斗意外砸傷,事故發(fā)生地點屬于承保范圍。
在本案中,事故發(fā)生地點與建筑項目中的A-1區(qū)僅隔一條小區(qū)道路,且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徐某正在施工現場進行施工作業(yè),保險公司更應承擔保險責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對徐某因意外傷害導致死亡承擔身故保險金336850元的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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