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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猝死屬不屬意外?以下有兩個案例可以做出明確解釋。
案例一:猝死不能賠付
2008年3月4日,Z為自己投保合眾睿智人生終身壽險(萬能型),保額3萬元,指定身故受益人為Z的愛人S,合同生效日期為2008年3月5日零時。2008年3月13日,Z突然昏倒在自家浴室中,經附近的鎮(zhèn)衛(wèi)生院搶救無效身故。醫(yī)院出具的醫(yī)學死亡證明書證明死亡原因為“猝死”,同時又出具了一份疾病診斷證明單為“意外死亡”。同年4月,S向合眾人壽提出理賠申請,合眾人壽按Z疾病身故理賠,無息返還保險費3千元。S認為應按照意外身故進行理賠,2008年6月起訴至當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3萬元。
【案情分析】
睿智人生終身壽險條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于保險責任開始180日內因疾病身故,將無息返還所交的保險費,本主合同終止。而因意外傷害身故還要給付與保額相等的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故本案疾病身故為返還保險費3千元,意外身故保險金應為6萬元,相差20倍。
Z的醫(yī)學死亡證明書證明死亡原因為“猝死”,疾病診斷證明單為“意外死亡”,但疾病診斷證明單并不能證明被保險人Z死于意外傷害。因為:
1、醫(yī)院的疾病診斷證明單本身的證明效力有限,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足以充分證明病人的死亡原因。
2、在本案中,醫(yī)院診斷證明單的制作人與搶救被保險人的醫(yī)生并非同一人,此事實降低了診斷證明單的可信度與證明力。
3、本案未有任何跡象顯示、親屬也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被保險人遭受了外來的客觀事件導致傷害,且這種意外傷害直接導致被保險人的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雖認為被保險人死亡原因系意外事故造成,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原告主張應以意外傷害情形理賠的證據不足,不予采納。保險公司抗辯理由成立,予以采納。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S未提出上訴。
案例二:猝死的賠付
H,廣西平果縣人,61歲。2009年6月,H在合眾人壽投保合眾長紅永豐保險,保額21180元。今年6月14日早上9點左右,H在家里被家人發(fā)現突發(fā)昏迷,呼之不應,隨即送往當地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于當日身故。7月5日,H的受益人H向合眾人壽遞交理賠資料后當天,合眾人壽隨即結案,根據條款約定,賠付保額21180元,賠付保單分配到的紅利534.7元,總共賠付21714元。
猝死到底屬于意外傷害還是疾???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根據常識判斷,如果被保險人遭受外來的傷害,并且是由于這種外來傷害而身故的話,至少應當有外傷,如擦傷,撞擊痕跡,出血等,而被保險人Z昏倒在自己家的浴室中,送到醫(yī)院時已經無呼吸,瞳孔散大,沒有外力作用于被保險人體表的痕跡,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保險人有外傷。理賠人員對家屬做的詢問筆錄也證明了這個事實。
猝死是指平時貌似健康的人,因潛在的自然疾病突然發(fā)作或惡化,而發(fā)生的急驟死亡。世界衛(wèi)生組織定為發(fā)病后6小時內死亡者為猝死。猝死的原因最多見的是心血管系統(tǒng)的疾病。
合眾運營中心負責人表示,第二件案例中的“猝死”被看做因疾病死亡,屬于該產品保險責任賠付范圍內;而若被保險人購買的是單純的意外險,則不能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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