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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在平時購買壽險的時候都會被專業(yè)人士告知“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受益人一般就是說“死亡保險金”的領取者,一般來講受益人是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指定的。保單上的受益人有以下幾個特點:
1、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
受益人的受益權是通過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處分自己的權利受讓而來的,它是受益人產(chǎn)生的最主要形式。當公民被指定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后,即從該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為本合同的關系人之一。受益人指定后不受關系變化的影響。
2、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有權變更受益人。
被保險人可以隨意變更受益人,但是投保人必須經(jīng)過被保險人同意才能變更受益人。同事,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有書面通知的義務,保險人接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單上批注,否則起變更行為無效。
3、受益人與保險人的法律關系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才發(fā)生的。
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受益權即隨之消失,不存在代位受益的問題,受益人如果為謀取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其受益權即被剝奪。
4、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歸受益人獨立享有,不能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處理。
這是因為受益人一經(jīng)指定。保險金的領受權就已經(jīng)明確為受益人所有,受益人也正是根據(jù)這個權利來領取保險金的,所以不應列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范圍,也不應該來清償死者債務或繳納稅款。
5、受益人如為指定,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即為受益人。
若填寫為“法定”,則視為未指定受益人。因為“法定”的概念十分模糊,其含義究竟是“法律規(guī)定”還是“法定繼承人”,根本無法確定。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確指出“根據(jù)我國保險法規(guī)有關條文規(guī)定的精神,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chǎn)處理,可以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賠償?!?/p>
在實務理賠過程中,涉及到受益人的案例,大多責任認定清除保險公司應該給付約定的保險金,但往往由于沒有指定受益人或用詞不規(guī)范,或?qū)ζ浣忉尨嬖谄缌x,而導致繼承人之間的爭議,或繼承人與保險人之間的爭議,最后必須要通過訴諸法律才能解決。所以再次向大家強調(diào)在投保時,一定要想清楚且絕對重視“受益人”的規(guī)范填寫,從而讓保單達到自己真實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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