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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在收取保費后,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未開始前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保險責任呢?目前,張家港法院審結(jié)的一起案件給出了答案。
2014年9月10日上午,某工具廠向保險公司交納保費,投保了一份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間開始于2014年9月11日。9月10日下午,雇員張某在工作時受傷。后工具廠支付張某損失27萬余元,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遭拒。保險公司認為該廠保單保險期間開始于9月11日,而張某事故發(fā)生在9月10日,不在保險期間,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工具廠的投保不符合承保條件,雖然約定的保險期間并未開始,但在這段期間內(nèi)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應(yīng)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工具廠保險理賠款27萬余元。判決后,保險公司上訴,中院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保險事故發(fā)生時間先于保險單約定的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請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公司應(yīng)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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