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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多保險保額太低,請問同類保險投保兩家公司、賠付時可以疊加嗎?
A:少兒身故保險有最高限額的喔,其他成人的壽險、重疾等可以重復獲賠,財險不可以。
2.即使投保人沒有出險,保險公司也會要為每個人承擔相關風險,只是消費者感知不到而已。這是指哪些情況???謝謝
A:這個不是指具體的情況哈,是說一種現(xiàn)實存在的情況。就是保險公司一直在承擔相關的風險準備,這部分費用是一直存在的。
3.自己的重疾險保額不夠,想再買一份,這樣的話是不是也屬于重復保險啊
A: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其實,這個概念在財產(chǎn)險里運用得更多一些。
在人身險里,這一說法并不嚴謹,這種情況我們可以稱之為:“加?!?,也就是為了獲得更多的保障。意外傷害險、定額給付型的重疾險以及定期壽險之類的給付型人身險產(chǎn)品,是可以選購多份的,投保人出險后,也不會受到保險份數(shù)的影響,涉及保險公司會在責任范圍內(nèi)各自進行賠付。不過,對于一些財險(如家財險、車險等)以及費用報銷型的醫(yī)療險而言,一般是不可重復購買,或者說沒有重復購買的意義,因為報銷不能超額。這一類型的保險主要包括意外傷害醫(yī)療險、疾病住院醫(yī)療險和住院津貼型保險等。
4.想問下給岳父岳母買保險,我能不能以投保人身份為他們買,還是我妻子買好一點?我看到有些保險不能指定保險受益人,直接是法定受益人。就算是我為他們買了,也沒有保險收益,是嗎?
A:當我們要為對方選擇一份保險做禮品時,要注意關注“保險利益”。我國《保險法》對投保人有要求,即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應有保險利益,若將保單作為禮品送給朋友、同事的話,往往沒有保險利益,因此在手續(xù)上會稍復雜一些。通常在投保時以對方的名義投保,但是最終生效需要對方的簽字確認。當然,不含死亡責任的保險則不需要這套手續(xù),對方愿意接受你送的保險單,法律就視同你們彼此之間具有保險利益,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此外,對于送禮的保險,其相應的保險費也要盡量采用一次交清的方式,以方便對方使用。
小貼士
互動部分,有兩處提到財產(chǎn)險重復投保。為幫助讀者了解為什么不能重復投保,以及處理方式。以下是保險法的相關內(nèi)容。
根據(jù)保險法第五十六條,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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