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早報:杭州今元嘉和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是經過杭州工商局注冊,注冊資本500萬元,為正規(guī)的法人企業(yè)。專注為全國個人提供社保代繳、公積金代繳等服務。
隨著人們理財與風險意識的提升,保險在我們生活中已經處處可見。據(jù)悉,目前全國大約有300萬保險營銷員,這些年因為保險引起的糾紛與日俱增。各種各樣的保險產品也讓人眼花繚亂,各種保險的“消費誤區(qū)”也逐漸增多。因此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要睜大眼睛,謹防上當受騙。日前,有人分享了保險消費者十大提示,希望能對讀者有所幫助。
購買“地下保單”存在諸多風險
案例:市民蘇女士問,有第三方理財機構向她推薦境外保險,說是費用低、收益高,聽起來還挺讓人心動的,不知道有沒有風險?
提醒:非正規(guī)渠道購買的境外保單,也叫“地下保單”。購買地下保單看似享有高收益,實際上存在高風險。一是不受內地法律保護,萬一發(fā)生糾紛,消費者只能赴境外進行維權、訴訟;二是后續(xù)服務不便,消費者辦理續(xù)期繳費、保單保全、理賠申請等事宜都必須赴境外;三是良莠難分,消費者極有可能被一些非法營銷人員誤導,更有可能買到假保單,導致自身利益嚴重受損。
在銀行營業(yè)網點銷售的保險產品,并非銀行理財產品
案例:2013年陳先生到市區(qū)某銀行柜面辦理儲蓄業(yè)務,通過宣傳單和銀行工作人員介紹,感覺保險比儲蓄會有更好的收益,遂以5萬元購買了一份某保險公司的分紅型兩全產品,一年后因為分紅達不到預期要求退保。因陳先生屬于中途退保,按照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只能退還現(xiàn)金42000元。
提醒:在銀行營業(yè)網點銷售的保險產品,與銀行存款及其他理財產品不同,雖具有一定的投資功能,但仍屬于保險產品。因此,消費者在購買銀行保險產品時要著重關注它的保障功能,不宜將銀行保險產品與銀行存款及單純的理財產品進行簡單、片面地比較,更不能把它作為銀行儲蓄的替代品。
電話回訪必須認真對待
案例:2011年蔡先生通過朋友推薦購買了一份分紅型終身壽險,后來發(fā)現(xiàn)實際收益與當時業(yè)務員的承諾相差很大,遂以業(yè)務員銷售誤導為由要求全額退還保費。但從公司提供的新契約電話回訪錄音及保單回執(zhí)等相關證據(jù)來看,客戶對于合同條款及保單收益都回答“清楚”、“了解”,所以無法認定銷售誤導。
提醒:中國保監(jiān)會規(guī)定,對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yè)務,保險公司必須在猶豫期內對投保人進行電話回訪。消費者在接到回訪電話時,一定要認真對待。對保險條款、保障范圍等有疑義的,請務必在電話中向工作人員說明,后續(xù)保險公司將安排專門人員進行解釋。否則,如果日后發(fā)生保險糾紛,消費者的正常維權將會受到很大影響。
車輛“全險”并不存在
案例:市民紀先生的車輛在路邊停放時被其他車子撞壞,因為肇事車已經逃離現(xiàn)場,路口也沒有監(jiān)控,所以無法核實肇事人身份,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條款只能以“無法找到第三者”賠償紀先生車損金額的70%。紀先生不免叫屈:“當時業(yè)務員說好我保的是全險,怎么沒有全賠???”
提醒:很多消費者在辦理車輛保險時,都時不時地會接觸到“全險”這個詞,認為只要辦理了“全險”,車輛發(fā)生任何事故,保險公司都要賠償。實際上“全險”的說法不準確。一個保險公司關于汽車保險的險種多達幾十項甚至上百項,全保是不現(xiàn)實的。而且無論投保多少險種,總還會有無法理賠的情況。因此消費者在投保車輛保險時,一是要選擇自己真正需要的險種,二是要看清看懂免責條款(在保險合同中都會以加粗或加黑的字體標注),不能迷信所謂的“全險”。
不及時繳納保費可能造成損失
案例:戴女士在2004年7月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重疾險,每年繳費3500元,共需要繳20年,到2013年繳費時超出了60天的寬限期,保險公司要求戴女士重新體檢。最后戴女士被檢測出患有高血壓和尿道感染,無法續(xù)保。
提醒:人身保險期交型的險種每年都會有一個固定的繳費日期。消費者如果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繳費,可以享有60天的寬限期??梢坏┏^60天寬限期仍未繳費,保單效力就會中止,之后客戶將不受保險合同的保障,也就是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將不負責理賠或保全。因此,消費者在購買保險后,應該做好保單的管理工作,每年及時繳納保險費,保證保單始終處于有效期內。
故意隱瞞將導致出險拒賠
案例:李女士在2013年7月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險,2014年因患克羅恩病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經保險公司調查,發(fā)現(xiàn)投保人在2006-2013年間多次住院,醫(yī)院診斷顯示有克羅恩病癥狀,而在投保時,保險公司曾就相關疾病及癥狀對投保人做出過書面詢問,但投保人沒有告知,存在故意隱瞞既往病史的情況,導致理賠糾紛。
提醒:如實告知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保險法律原則,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與保險有關的重要事項全部如實告知保險人,在健康保險、重疾保險等保障型險種中最為常見。消費者務在購買保險特別是購買一些人身保障型險種時,應當如實回答投保單所列問詢事宜,讓保險公司對自己身體健康狀況有一個正確的評估。故意隱瞞很可能會得不償失。
提前購買車險再修車索賠仍要計算出險次數(shù)
案例:劉女士提前購買了下一年車險,并在購買后幾天撞車了。她原本以為已經無法影響到下一年保費了,但沒想到本次理賠記錄仍被計入到了新的投保周期上。也就意味著提前購買的新保單還沒開始生效,就有了一次理賠記錄在案了。
提醒:看似先投保再索賠是占了一年的便宜,但其實出險次數(shù)是以投保日期作為結算時間段的,是從每年最新一次的投保成功后開始計算的。因此,投保下一年車險后發(fā)生的理賠記錄將會影響到后年的保費。
拒絕保險電話營銷可登記禁撥
案例:吳先生名下有一輛車子,每當保單快到期時,幾乎每天都要接到幾個保險公司的營銷電話,不勝其擾又沒什么好辦法。
提醒:為進一步規(guī)范保險公司的電話營銷行為,減少保險營銷電話對消費者造成的滋擾,從2014年7月8日開始,在登記個人手機號碼后,自由選擇需要被禁撥的保險公司。消費者在成功登記信息7個工作日后,在禁撥期限內(六個月、一年、五年)將不會接到被禁撥保險公司撥打的營銷電話。
車險直賠第三者是有條件的
案例:2015年1月馬先生駕車被撞,責任方當時說得好好的,等馬先生車子修好后就先把修理費賠給他。但馬先生修好車子后,責任方不是不接電話就是找借口,馬先生去找責任方的保險公司,要求公司直接把修理費打給自己卻遭到拒絕。
提醒:在沒有合法的授權手續(xù)或證明之前,保險公司是無法將賠款直接賠償給第三者的。
發(fā)生保險糾紛并非只有法院訴訟一條路
案例:市區(qū)的王先生因為對一起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核定的理賠金額不滿意,要去人民法院起訴。后經法院工作人員介紹,他先來到保險行業(yè)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最終在人民調解員主持下,保險公司與王先生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王先生也非常順利地拿到了自己的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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