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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zhèn)江65歲的張某,為撿公交車上的塑料瓶從后門上車,后來車輛啟動致張某摔倒受傷,被鑒定為八級傷殘。為索要賠償,張某將鎮(zhèn)江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近日,鎮(zhèn)江潤州法院開審此案,最終法院判決公交公司對張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上車撿廢品,車子啟動受了傷
據(jù)介紹,2014年9月30日下午5時許,鎮(zhèn)江市某線路公交車駛入終點站,乘客陸續(xù)下車。待乘客下車完畢,該車關閉車后門繼續(xù)向站內行駛。
下午5時47分,車輛停靠并開啟前、后門,陸續(xù)有乘客從前門上車。5時47分40秒許,張某左手持紅色塑料袋,朝車廂后門走去,中間其特意至車廂后門外觀察車廂后門擺放的垃圾簍的狀況后,上車用右手撿拾了3個塑料瓶。不想在撿拾塑料瓶過程中,車輛后門在未關閉狀態(tài)下即啟動,張某退后離車時摔倒在地受傷。
張某受傷后,當日就被送至鎮(zhèn)江江濱醫(yī)院住院治療。經司法鑒定,其腦外傷所致輕度器質性精神障礙,已構成人體損傷八級傷殘。
法院還查明,此前張某一直在鎮(zhèn)江市和平街道桃園社區(qū)居住生活,依靠撿拾廢品為生。
法院判公交公司擔責7成
為索要賠償,張某將公交公司訴至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人民法院,她認為,自己是公交車上的乘客。在車輛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事故,應當按照運輸合同主張權利,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1萬余元。
公交公司認為,該公交車投保了交強險,本起案件應該是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承保的保險公司應當作為必要共同被告,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本案的被告。
法院調取了公交車上的監(jiān)控,通過張某手持塑料袋,徑直走向車廂后門,在后門觀察垃圾簍狀況,以及上車撿拾廢品的行為來看,張某上車的目的是為了撿拾廢品。據(jù)此,其真實意圖并非乘坐公交車至目的地,因此張某并沒有乘坐車輛的意思。
故此,雙方之間并未成立道路運輸合同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公交公司駕駛人員在未確定車門關閉的前提下即駕駛車輛運行,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張某在車輛后門處撿拾廢物,下車未注意自身安全,亦存在過錯。最終,法院確定公交公司對張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為11萬余元。
追問:該事故交強險不賠?
承辦法官何莉婷表示,車輛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車上人員是指保險機動車車體內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
事故發(fā)生時,張某在車后紙簍撿拾塑料瓶,車輛即啟動,張某在退后離車時摔倒受傷,屬于正在上下車的人員,符合車上人員概念,不屬于交強險的理賠對象,不應由交強險予以賠償。
車上人員與車外人員的區(qū)別是比較固定的,因車輛啟動拋摔出車外的車上人員或者下車過程中因為車輛行駛等原因導致受傷的,交強險不負責賠償。
因此,本案并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無需追加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為本案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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