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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晨報》2008年12月5日版以《為買到心儀保險虛報年齡投保 出事后遭拒賠》為題介紹了一例不符年齡條件的保單經過兩年仍被解除的案例。筆者閱后認為該案處理不符法律規(guī)定、年齡計算方法解釋錯誤。
案情梗概:
兩年前,李先生看中一款保險產品,該產品的條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必須是16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勞動或工作的人。其時,其女兒才15歲,為能給女兒投保,李先生把女兒年齡虛報了一歲。2008年11月,李先生女兒遭遇事故。由于李先生女兒的真實年齡不滿足保單所注明的投保要求,保險公司拒絕賠付。報道中還提出:投保的確切年齡算法是:足歲年齡中未滿1歲的零數,若超過6個月,就多加1歲;若未滿6個月或剛滿六個月,則不加計1歲。
分析:
1.本合同已不可解除
根據《保險法》第54條第1款規(guī)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應當在成立之日起二年內解除合同,逾期則不可以年齡不符條件為由解除合同。本案投保時,被保險人僅15歲,不符合16-55周歲的年齡條款,但該合同已逾2年,保險人不可再予解除,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付顯悖法律規(guī)定。
2.本案被保險人出險時已符合年齡條件
原報道未述所投保險種,但《中國人壽保險業(yè)經驗生命表(1990—1993年)(女)》中,15周歲死亡率0.341%。,低于16周歲的0.382%。;經驗也不支持15周歲人群事故發(fā)生率高于16周歲人群的觀點。即本案低齡投保并不加大保險人的風險。況且本案出險時,被保險人現時年齡17歲,符合16-55周歲的年齡條款,無論是死亡率還是事故發(fā)生率均為條款設計范圍,保險人再以被保險人投保時年齡不符合條件為由拒付,亦欠合理。
3.保險年齡的計算
年齡是每個人從出生起到計算時為止所經歷的時間。通常用周歲來表示。計算方法是:(1)確切年齡。指從出生之日起到計算之日止所經歷的確切日數。(2)周歲年齡。指從出生時起到計算時為止共經歷的整年數。(3)虛歲年齡。即出生后就算一歲,這是我國民間常用的年齡計算方法。保險年齡計算有三種:(1)前次生日年齡法:按上次生日的年齡,如,已滿18歲不滿19歲的計為18歲;(2)下次生日年齡法:按下次生日的年齡,例如已滿19歲不滿20歲的計為20歲;(3)接近生日年齡法:按投保時最接近的生日年齡,例如距上次生日不足半年,則按上次生日的年齡,距下次生日不足半年,則按下次生日的年齡(宋國華。保險大辭典[M].沈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89.241、263、268、387)。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11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中國人壽《壽險實務》所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為:①若投保單的填寫日期的月、日,在出生日期所對應的月、日之后,則直接用填單日期所在的年度減去出生年度,即為周歲年齡;②若投保單的填寫日期的月、日,在出生日期所對應的月、日之前,則須用填單日期所在的年度減去出生年度再減去一,即為周歲年齡。
據此,(1)原案例所介紹的年齡計算方法非所稱的“確切年齡”,應為“接近生日年齡法”;(2)目前司法實踐和我國保險實務中多采“前次生日年齡法”,而不采原案例的“接近生日年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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