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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給愛車購買了全險,然而車輛發(fā)生意外時,保險公司根據(jù)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9月13日,市中院對一起交通事故理賠案作出終審宣判,判定保險公司全額賠償原告黃某的損失。此案例意義在于:雖然保險合同中有“按責賠付、無責免賠”的條款,但此條款屬于“霸王條款”,法律不予支持。
2010年12月,黃某添置了一輛尼桑牌轎車,并購買了交通事故強制險、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等多種保險,共花費9000余元保險費。12月16日,黃某駕車外出時與一輛貨車相撞,車輛受損嚴重。后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車輛的實際損失為18萬余元,黃某承擔事故造成所有損失的30%,剩余部分由對方承擔。黃某隨后向投保公司提出“按投保車輛實際損失全額賠償”的要求,但保險公司表示“只給付30%賠償金”。黃某越想越窩火,于是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在庭審現(xiàn)場,保險公司辯解稱,保險條款中有明確規(guī)定“保險車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人根據(jù)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黃某在事故中承擔30%責任,保險公司自然也只能支付30%賠償金。
審理此案后,城關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本案保險合同中“按責賠付、無責免賠”的條款無效,保險公司全額賠償原告黃某的損失。保險公司隨后上訴至市中院,市中院審理后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黃某終于拿到了全額賠償款。
-法官解析
“無責不賠”不合理
城關區(qū)法院負責此案一審的郝法官表示:“有責才賠,無責不賠”的條款既有違保險法初衷,又有損害公共利益之嫌。這樣的條款,無疑是在保護違法者的利益,也就是說那些在駕車過程中違法的司機利益能得到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機利益卻無法得到保護。如若遵從“有責才賠,無責不賠”的導向,造成的結果只能是:一些車主在事故發(fā)生時,可能放任甚至故意加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另一方面也會造成一些不計后果的車主違法違章駕車,增加保險事故的幾率。
如果規(guī)定保險公司無責不賠,投保人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不能得到補償,或沒有保險利益,保險無從談起,保險合同本身即無存在的必要?!鞍簇熧r償”實際免除了保險公司的部分賠償責任,當加害方無力賠償投保人時,投保人的這部分利益將無法實現(xiàn),保險公司將加害人不能賠償?shù)娘L險,通過免除責任的格式條款轉移給投保人。此種做法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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