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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車軋到碎石竟崩傷路人眼睛,面對突如其來的“意外事故”,駕駛員仗義墊錢救護獲褒獎,而保險公司事后當“甩手掌柜”只愿承擔50%賠償責任立即引爭議。10月9日,徐州銅山區(qū)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在交通意外事故中受傷的市民張先生可獲得7.5萬余元交強險賠償。
互無責任的交通事故
2009年秋季一天,一輛縣際公交行駛在公路上,突然駕駛員感到微微顛簸,車子軋到了路邊碎石,濺起的小石子徑直飛向了旁邊騎電動車的張先生頭部?!拔抑挥X得眼前一黑,就摔倒在了路邊什么都不知道了”,張先生回憶起當時的情景仍然覺得心有余悸。透過后視鏡,駕駛員發(fā)現(xiàn)了倒在路旁的張先生,忙停車查看,在附近群眾的幫助下,駕駛員將滿臉是血的張先生送到了醫(yī)院救治,并在后期治療中全額支付了張先生的醫(yī)藥費。
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這起事故為“意外事故”,駕駛員與張先生對事故的發(fā)生均無責任。在陸續(xù)治療了近一年后,張先生申請了傷殘鑒定,經(jīng)鑒定他的傷勢已構成十級傷殘。今年7月,張先生將駕駛員、公交公司以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除醫(yī)療費以外的各項損失共計76151.1元。
保險公司的賠償邏輯
法庭上,駕駛員和公交公司均對事故發(fā)生的情況不持異議,原告張先生也對駕駛員積極對其送醫(yī)救治并墊付全部醫(yī)藥費表示認可。駕駛員和公交公司認為張先生的訴請應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請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guī)定予以判決。
對于保險理賠,被告保險公司提出了自己的意見:交強險“有責任賠償限額”為12.3萬元,而“無責任賠償限額”為12300元,既然交警部門已經(jīng)認定駕駛員“無責任”,那么保險公司只應該在12300元的范圍內(nèi)進行理賠。由于該車輛還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范圍為30萬元的商業(yè)保險,保險公司愿意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按同等責任即50%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的意見引起了張先生和其他二被告的不滿,尤其是駕駛員和公交公司,他們都認為保險公司應該全額賠付,可卻苦于找不出保險公司邏輯的破綻,在庭審中十分被動。
?法院認定此責非彼責
10月9日,通過對案情的詳細研討,法院出具了本案的一審判決書,明確了保險公司應該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全額賠償張先生的損失。
銅山法院認為,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fā)生的意外交通事故,雖然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方“無責任”,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并不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即使屬于意外事故,雙方均無過錯,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一方仍然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交強險保險條款中一般規(guī)定按“事故責任”來確定保險公司應在何種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將“事故責任”理解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責任。銅山法院認為應該理解為“民事賠償責任”,按照機動車方是否負有“民事賠償責任”來確定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賠付限額。因此,在對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解釋時,應按照:“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據(jù)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先生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75652.10元。因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的損失已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完畢,故駁回張先生對駕駛員和公交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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