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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屬舊傷復發(fā),不應當認定為工傷;法院:舊傷復發(fā)說法無據(jù),工傷認定事實清楚
日前,三亞一民辦學校教師楊穎(化名)因上課時被學生撞傷住院,后經(jīng)三亞市人勞局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學校承擔。該校認為教師在被學生撞傷入院前已有舊傷,此次入院屬舊傷復發(fā),遂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楊穎先前受傷與此次受傷診斷并無明顯關聯(lián),維持三亞人勞局工傷認定,工傷保險責任由學校承擔。
教師上課被撞骨折
2008年8月19日,楊穎應聘到三亞一民辦學校從事教學工作。,2009年2月23日,楊穎在一堂法制教育課上,由于學校組織不到位,進場秩序混亂。當她帶領本班學生進場上課時,被一名初中部的學生撞倒在地受傷住院,經(jīng)中國人民解放軍第425醫(yī)院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住院期間,原告代付醫(yī)藥費3250元。楊穎向三亞市人勞局申請認定工傷。2009年4月20日,三亞市人勞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楊穎于2009年2月23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其受傷為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其所在學校承擔。
學校稱她半個月前自己摔倒過
學校認為,2009年2月9日元宵節(jié)晚上,楊穎因到朋友家中洗澡時已不慎摔倒,經(jīng)三亞華僑醫(yī)院診斷為左下肢軟組織損傷。同年2月23日上午,楊穎被撞入院,傷勢完全是因為其舊傷復發(fā)所致,并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其所受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由于不服三亞市人勞局的認定結論,該校向三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變更工傷認定結論。
2009年8月24日,三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三亞人勞局的工傷認定結論,學校方面仍然不服,遂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是舊傷還是工傷?
法院認為,三亞人勞局作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有權對實際轄區(qū)內企業(yè)的工傷事故進行認定,楊穎在發(fā)生事故傷害后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相關材料,符合受理條件。在本案的工傷認定程序中,學校和楊穎對于其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及2009年2月23日上法制課時楊穎被一初中學生撞倒沒有異議。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楊穎左股骨頸骨折是否因為其舊傷復發(fā)所致,其所受傷害是否應當列入工傷認定結論中。
法院認定兩次受傷之間無關聯(lián)
法院認為,學校沒有按條例規(guī)定為員工參加工傷保險,楊穎發(fā)生工傷事故后,也沒有依法主動申請工傷認定,在楊穎依法啟動工傷認定程序并提交了相關診斷材料時,學校如認為楊穎左股骨頸骨折是因為其舊傷復發(fā)所致,應提出證據(jù)加以證明。楊穎提交的2009年2月16日三亞華僑醫(yī)院“左下肢軟組織損傷”的診斷證明與2009年2月23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425醫(yī)院“左股骨頸骨折”的診斷證明,兩者之間明顯不相關聯(lián),故三亞人勞局認為學校與楊穎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楊穎于2009年2月23日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工傷,其工傷保險責任由原告承擔。而原告堅稱楊穎左股骨頸骨折是因為其舊傷復發(fā)所致,并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其所受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并要求撤銷三亞市人勞局工傷認定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法院判決:維持被告三亞市人事勞動保障局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的關于楊穎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法律鏈接
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職工有一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結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yè)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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