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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車禍后,司機無意中將車開離現場,保險公司可以以違約為由,拒絕理賠嗎?
昨天,市五中法院審理的一個案子告訴我們:司機在肇事后離開現場,依然能夠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因為保險公司沒有把免責條款的具體內容對車主明確說明,免責條款依法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不得不為此買單。
原告沒有在肇事第一現場向被告報案,屬于違約,保險公司依法免責
出事
司機肇事后離開現場
去年4月16日,胡先生為自家的雅閣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商業(yè)險部分投保了車輛損失綜合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險種,保險期限是1年。
去年8月20日,胡先生的妻子陳女士開著該車,從沙坪壩往牛角沱方向行駛至紅巖村路段時,與道路右邊防護板相撞,后與同向行駛的公交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車禍還導致公交車上的乘客李偉受傷。
事故發(fā)生后,陳女士沒有下車檢查,駕車離開了事故現場。她將車開到南濱路時下車,與4S店聯系,并向保險公司報了案。
當日,渝中區(qū)交巡警支隊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陳女士違反了交規(guī),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索賠
2.85萬元沒人愿買單
出事的雅閣車修理費花去28500元,胡先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然而,保險賠付的事情卻因為陳女士開車離開了現場而一波三折。
保險公司稱,保險合同上寫明,事故發(fā)生后,駕駛員不能離開現場。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支付保險金。
無奈之下,胡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胡先生說,這次交通事故,屬于被告應當賠償的范圍。他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28500元,并承擔訴訟費。
激辯
司機離開現場=違約?
開庭時,雙方唇槍舌戰(zhàn),辯論激烈。雙方對陳女士駕車肇事,并在事故發(fā)生后駕車離開現場這一事實沒有爭議。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保險公司是否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的義務,即免責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保險公司辯稱:此次事故符合《車輛損失綜合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九項免責條款的約定,因此不應負賠償責任。同時,胡先生投保時,公司已將條款的內容、法律后果詳細說明。《機動車保險投保單》特別約定第二項約定: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須在第一現場向被告報案,否則被告有權拒絕賠償,胡先生還親筆簽名,證明他充分知道合同條款。司機在事發(fā)后離開現場,屬于違約。
公司稱,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已盡到明確說明的義務。因此,此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屬于免責部分,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結局
被告免責理由不成立
法官稱,有投保人簽字的《機動車保險投保單》上,沒有任何關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具體條款的記載,保險公司也未在保險單及投保單上就免責條款作出足以引起客戶重視的提示;僅僅拿出有投保人簽名的格式化印制的“投保申明”的內容,不等于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的具體內容,對投保人胡先生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依法不產生效力,免除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近日,渝中區(qū)法院一審判決,28500元維修費由保險公司全賠。
保險公司對一審不服,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法官耐心調解,保險公司賠償18500元(約為維修費的65%),胡先生自擔損失10000元。
據了解,保險公司在庭審中指出,司機沒有在第一現場及時報案,而是將車開到其他地方再報案,無法證實究竟誰是肇事司機。在有的事故中,有司機酒后駕駛,將車開到其他地方后找人“頂包”。若是這種情況,保險公司也賠錢,豈不成了冤大頭?
法官說法>
肇事者開離現場
不一定是逃逸
如果投保車輛的司機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險公司往往依據免責條款不予理賠,投保人將難以索賠。但離開現場一定是逃逸嗎?
市五中法院法官說,肇事后司機之所以逃逸,一般出于恐慌心理、畏罪心理、僥幸心理等。判定肇事司機棄車逃離現場的行為是否為“交通肇事后逃逸”,主要看司機主觀上是否“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說,警方未認定肇事司機是交通肇事逃逸,且司機設法通過其他方式報案(如委托他人向保險公司報案)也就不構成逃逸。
但法官仍提醒大家,交通肇事后,要及時報案,保護現場,積極救助傷員。逃逸意味著駕駛員放棄了對被害人搶救的機會,這不僅對被害人造成危害,且司機不履行救護的法定義務,又形成新的違法,嚴重者可能構成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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