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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12萬元保險金歸投保人所有
兩員工“互簽”保險金額為12萬元的投保書,不久,其中一人意外身亡。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親屬就此展開“保險金爭奪戰(zhàn)”,而保險公司卻以簽名有誤,不予理賠……
日前,京口法院審理了這起離奇的糾紛案,一審判決投保人勝訴。
法院查明,前年12月,某個體運輸公司的孫老板來到鎮(zhèn)江人保公司,為手下6名員工每人投保2份人身保險,同日交納了保險費1200元。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乘坐保險合同確認的機動車輛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且被保險人因該傷害180日內死亡的,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每份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6萬元;受益人為孫老板;保險期自2004年12月21日零時至2005年12月20日24時。
由于孫老板指定自己為死亡保險金受益人,因此,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孫老板按照鎮(zhèn)江人保公司業(yè)務員的要求把6名駕駛員叫到現(xiàn)場,在投保交費清單上簽名同意。駕駛員王某與另一同事孫某開玩笑,互相為對方簽了名。
去年5月的一天,孫老板公司一駕駛員在杭寧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坐在駕駛室的“互簽”保險合同的王某身受重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事發(fā)后,孫老板等與王某家屬經(jīng)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由孫老板賠付王某家屬醫(yī)藥費等共計29萬元。
孫老板隨后到鎮(zhèn)江人保公司要求理賠。6月上旬,死者王某的家屬找到人保公司,表示投保交費清單上王某簽名不是其本人書寫的。人保公司將簽名提交警方作鑒定,結果顯示簽名與王某筆跡不符。隨后,人保公司對孫老板的理賠請求予以拒絕。雙方協(xié)商未果,孫老板于去年8月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9月初,王某的家人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請參加了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孫老板舉證的清單、當庭陳述及證人證言和書面陳述,都證明被保險人王某、孫某等6人均分別在清單上簽了字;相關證據(jù)也證明,孫某確實在王某保單的被保險人簽名欄處寫下了王的名字,王某同樣也在孫某的保單簽名處寫上了孫的名字。原告孫老板依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鎮(zhèn)江人保公司給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同時,不支持王某家人將保險金作為遺產(chǎn)的主張。法院據(jù)此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孫老板保險金12萬元;駁回第三人主張上述保險金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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