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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變保單狀告保險公司
經(jīng)法院調解返還19萬并獲適當補償
一對老夫妻來滬拾荒近20年,省吃儉用好不容易有了19萬元的積蓄。然而今年5月到銀行取款,卻被告知憑證只是保單。最近虹口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拾荒老者李喜鳳(化名)狀告某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記者獲悉,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保險公司返還原告李喜鳳保險費19萬元并作出適當?shù)难a償。
在銀行填寫單子一定要仔細看清楚具體內(nèi)容。
原告:儲蓄“變”190份人身保險
李喜鳳來滬拾荒20年,好不容易“存”了19萬元。今年5月她到銀行取款時卻被告知所持憑證是保單,如果要提前取款除了得不到保險合同承諾的收益,還要扣除很大一筆違約金。萬般無奈,她只得將保險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險公司退回保險費人民幣19萬元并賠償相應損失。
庭審中,原告代理人稱,李喜鳳沒讀過書不識字,連自己的名字也不會寫。,2008年5月5日,她揣著和老伴辛苦積攢的19萬元來到銀行存款。
據(jù)李喜鳳陳述,她到銀行是想存三年定期,當時銀行工作人員打了張單子并告訴她只要在單子上簽個字就行了,于是她找人代簽了自己的姓名。
3年到了,李喜鳳想要取款卻被告知自己根本就沒有存過款,而是花19萬元買了190份個人人身保險,更蹊蹺的是保單上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名字竟然是“李喜風”而非“李喜鳳”。
原告李喜鳳的委托代理人認為: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李喜鳳是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簽訂的保險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希望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原告不滿保險收益率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李喜鳳自己能獨自去銀行辦理業(yè)務的行為本身就證明其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清晰辨明保單與存單的差別。
保險公司表示,李在2008年5月5日繳納了19萬元,在5月10日拿到保單、保險發(fā)票等憑證,證明當時完全知曉買保險的事情,且投保至今已經(jīng)3年多,在此期間也沒有對該保險提出任何異議。
保險公司認為,原告起訴的真正原因是目前存款利率及銀行理財產(chǎn)品的預期收益率上升,而其購買的保險收益率相對較低,因此希望法院駁回李喜鳳的訴請。
由于原、被告雙方均存在一定的過錯,又考慮到原告李喜鳳年事已高且無其他收入來源,最終承辦法官努力組織調解工作并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上述協(xié)議。
(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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