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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秋季開學時,某小學收到李某30元保險費并將已填好的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單交給李某,其保險單內容為“投保費30元,學生、幼兒平安保險附加住院醫(yī)療保險,金額為80000元”。此后,該小學又改變初衷,轉而向太平洋公司投保,將李某保險費30元交給太平洋公司。2009年10月,李某被查出患有“神經母細胞瘤”,分別在縣人民醫(yī)院、省兒童醫(yī)院等醫(yī)院治療,累計花費醫(yī)療費40余萬元,李某的法定代表人多次要求人壽公司、太平洋公司給付理賠保險金8萬元,被告太平洋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賠償原告6000元,按照保險單的數(shù)額相差74000元,各被告均不予理賠。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單簽章后交給李某,保險合同未附生效條件或期限,雖然未收到原告保險費,但合同成立即生效,人壽公司要承擔保險責任。同時太平洋保險公司實際收取了保費,也事實上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也要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太平洋保險公司實際收取了原告保費,事實上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要按照保單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單簽章后交給李某,保險合同未附生效條件或期限,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人壽公司未收取原告保險費,不應承擔保險責任,人壽保險公司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將保險單收回。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保險合同的生效與保險費的交付與否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合同的生效,指合同開始發(fā)生效力,當事人開始受該合同條款的約束。關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25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合同關系存續(xù)狀態(tài)的重要界點,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依照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生效條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條件或期限,那么生效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合同才發(fā)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合間成立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條件或期限時,合同的生效就會滯后于合同的成立。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后其效力也會具有上述兩種狀態(tài),即立即生效或附條件、期限而效力待定,所以,保險合同是否自成立時生效與是否附有生效條件或期限有關,但與投保人是否支付保險費沒有關系。保險合同為諾成性合同,投保人交付保險費不能作為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換言之,不能將投保人的主要合同義務付費約定為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
投保人交付保險費是保險合同對投保人主要義務的規(guī)定,是合同生效后才對投保人產生約束的主要條款,不能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笨梢姡@里的成立即生效,否則無法約束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承擔保險責任。所以,一般情況下,《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生效是以合同成立為標志的,并且明確了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人才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承擔保險責任。可見,這里的成立即生效,否則無法約束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承擔保險責任。所以,一般情況下,《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生效是以合同成立為標志的,并且明確了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人才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從而排除了將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的主要合同義務約定為合同生效條件的可能。可見,投保人是否交付保險費并不影響保險合同的生效與否。
在法律沒有禁止的范圍內,當事人可以做自由約定。在現(xiàn)行保險條款中,通常以違約后果的方式、明確規(guī)定投保人不履行付費等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解除合同”。至于是拒絕賠償還是解除合同,保險人有權選擇。當然,保險人行使合同約定的解除權應當符合《合同法》第94條的規(guī)定。在正常情況下,被保險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時,保險人才可行使解除權,并且應當在解除權行使期限或經催告的合理期限內,否則視為放棄解除權。對拒絕賠償權利的行使,則無任何限制。有人認為保險人應當事先進行交費催告,否則就會喪失拒絕賠償?shù)臋嗬?。我認為,該認識沒有法律和合同的依據(jù),從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來看,合同對交費期限及方式規(guī)定得非常清楚,被保險人對自己的交費義務無須對方提示,應當嚴格自覺履行。因此,在人身保險實務中,投保人未交付保險費,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是因為合同沒有生效,而是因為合同有效成立,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保險人才得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并不是說,投保人沒有交付保險費,保險人一律不承擔保險責任。如果有約定投保人可以分期付費或遲延付費,那么,只要投保按約定交付保險費,即使該交費日期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后,保險人也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沒有違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太平洋保險公司實際收取了原告保費,事實上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要按照保單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單簽章后交給原告方,保險合同未附生效條件或期限,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人壽公司未收取原告保險費,人壽保險公司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將保險單收回,或者基于未依約收到保險費而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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