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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開套牌車的姜某以原車名義騙領了保險金,這讓他頗為得意。但假的終究真不了,在被警方調(diào)查的當天,姜某嚇得主動投案并退賠了全部保險金。近日,膠州市人民法院以詐騙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兩萬元。
膠州的姜某長期駕駛一輛套牌的重型自卸車跑運輸,2009年6月20日,當他駕駛該車行至即墨市藍村鎮(zhèn)附近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由于知道被其套用車牌號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車險,姜某竟以原車名義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對其偽造的各項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后,向其賠付了126973.39元保險金。不僅不用花錢買保險還能從中獲益,嘗到開套牌車“好處”的姜某頗為得意,但這種得意并未持續(xù)多久。
今年初,保險公司在進行內(nèi)部核查時發(fā)現(xiàn)對姜某的賠付存在問題,因涉嫌騙領保險金,保險公司隨即向警方報案。5月31日,民警通過姜某的妻子告知他盡快到公安機關配合調(diào)查,這讓姜某心驚膽顫。當日,他便主動投案并分兩次退賠了保險金。7月13日,膠州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姜某涉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姜某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供述了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同時,其積極退贓的行為也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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