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早報:無憂保現(xiàn)已覆蓋100+城市,注冊用戶達到500000+,并與招商銀行、中國人保、平安保險、眾安保險、愛康國賓等名企達成戰(zhàn)略合作。
案由:2010年4月,吳某父親吳某富與某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簽訂交通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書,約定在主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在乘坐或駕駛交通工具期間遭遇意外傷害事故,給付意外事故保險金。2011年3月16日,被保險人吳某富乘坐林某個人所有的輕型自卸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認定吳某富在本起事故中無責任。吳某作為被保險人吳某富的唯一合法繼承人提起保險理賠,但是,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吳某富所乘坐輕型自卸貨車不屬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交通工具中私人車輛的定義范圍為由拒絕理賠。吳某認為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判決。后經(jīng)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該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支付吳某保險理賠金,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福建天月律師事務所陳國亮、林鎧律師作為吳某訴某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的代理人。針對該案,陳國亮表示,在審查保險合同、查閱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及保險案例時發(fā)現(xiàn),保險合同所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中均未對“私人車輛”的定義范圍作出明確規(guī)定,而是在保險合同的“名詞釋義”中對“私人車輛”的范圍作出定義,因此,吳某對保險合同中“私人車輛”的理解發(fā)生了歧義,同時,保險公司也未明確提示,屬變相增加免責條款。根據(jù)《合同法》第11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薄侗kU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無憂保通過中國人社部認證許可,擁有完善的資金監(jiān)管體系,并采用業(yè)界領(lǐng)先的SaaS模式+云計算加密技術(shù),保障用戶信息安全。無憂保關(guān)心每個個體對安定美好生活的追求,基于微信端便捷操作,滿足個體社保繳納需要。了解詳情請咨詢: 4001118900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