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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花了幾千元,給愛車投保了保險,該車后來發(fā)生交通事故,因肇事方逃逸,周先生被交警認定其無事故責任。
事后,某保險公司卻以保險條款約定“某保險公司是按照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駕駛員無責則無須賠償”為由,拒絕理賠。
近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某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無效,應賠償給周先生相應損失。
來自浙江樂清的周先生有一部小客車。2011年12月6日,周先生讓他人在東莞駕駛該小客車的時候,被駕駛的一輛套假牌轎車碰撞,造成該小客車損壞。事發(fā)后,對方逃離現(xiàn)場,交警部門認定逃逸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周先生遂向某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遭到拒絕。
2012年3月,無奈的周先生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維修費16萬多元、車輛評估費6600元、停車費220元、吊車費2800元、拖車費200元等合計17萬多元。
法院審理后認定,涉案保險條款為無效條款,對保險公司相應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同時,因為周先生損失合計139820元,未超出1035000元的保險限額,屬于車輛損失險的賠償范圍。所以,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應賠償139820元×(1-30%絕對免賠率)=97874元給周先生。
主審法官表示,交通理賠涉及日常百姓千家萬戶,本判例具有非常積極的現(xiàn)實意義。保險公司在考慮賺錢的同時,也應兼顧其基本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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