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早報:無憂?,F(xiàn)已覆蓋100+城市,注冊用戶達到500000+,并與招商銀行、中國人保、平安保險、眾安保險、愛康國賓等名企達成戰(zhàn)略合作。
公司為員工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一員工死亡后,因前后兩份不完全相同的《死亡證明》,保險公司與員工家屬及員工生前所在公司起了糾紛。2月28日,秀峰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這起案件。
阿冬(化名)是荔浦一家公司的員工,去年3月23日,該公司為員工在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購買了期限為1年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責任為意外傷害,最高賠償限額為每人5萬元。
去年4月17日,阿冬在公司衛(wèi)生間內(nèi)死亡。當天,荔浦縣公安局青山派出所出具了一份《死亡證明》,排除他殺可能,鑒定阿冬為猝死。次日,該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也出具了一份《尸檢證明》,同樣排除他殺和自殺,證明其死亡性質(zhì)屬意外死亡范疇。隨后,青山派出所再次出具了一份《死亡證明》,其結(jié)果與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一致:排除他殺和自殺,阿冬屬于意外死亡。
阿冬父母認為,既然兒子系意外死亡,那么保險公司應履行理賠義務。
但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理由是青山派出所出具的第一份《死亡證明》認為阿冬為猝死,系因疾病死亡,并不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意外死亡情形。
雙方各執(zhí)一詞,阿冬父母及阿冬生前所在公司遂到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履行應盡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阿冬的死亡原因是否屬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意外傷害致死,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法院認為,根據(jù)事發(fā)次日荔浦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尸檢證明》可知,阿冬的死亡性質(zhì)應屬意外死亡范疇,而青山派出所再次出具的《死亡證明》將阿冬的死亡原因更正為意外死亡,在保險公司未提交相反證據(jù)對此予以反駁的情況下,法院對此予以采信。
2月28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向阿冬遺產(chǎn)繼承人即其父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5萬元。
無憂保通過中國人社部認證許可,擁有完善的資金監(jiān)管體系,并采用業(yè)界領先的SaaS模式+云計算加密技術(shù),保障用戶信息安全。無憂保關心每個個體對安定美好生活的追求,基于微信端便捷操作,滿足個體社保繳納需要。了解詳情請咨詢: 400111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