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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婦陸某遭遇車禍受身亡,保險公司稱事發(fā)前已登報與肇事車解除了保險合約,以此拒賠。記者近日從江蘇新沂法院獲悉,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陸某家人11.5萬余元。
2011年1月,江蘇新沂人顧某在某保險公司為他的拖拉機投保了一年的交強險。同年8月11日早上7點多鐘,顧某駕駛拖拉機途中疏于觀察,迎面撞上了駕駛電動三輪車的陸某,陸某經(jīng)搶救無效身亡。
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各承擔一半責任。事發(fā)后,顧某主動賠償了陸某家人經(jīng)濟損失5.2萬元,但保險公司未給予答復。陸某的家人將顧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3萬余元。
但保險公司卻認為,其與顧某的交強險合同早已經(jīng)解除,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來,2011年5月11日,該保險公司在徐州某報上刊登了一個通知,內(nèi)容是包括顧某在內(nèi)的相關拖拉機車主,在投保交強險時未向該公司提供車輛合格證、行駛證、營運證、駕駛證復印件,要求他們在2011年5月15日前主動與該公司聯(lián)系并提供相關手續(xù),否則將解除該車輛交強險保險合同。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在特定情形下解除交強險合同,應采取較為審慎的態(tài)度,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且從保險公司在報紙上刊登通知的內(nèi)容看,僅僅是警示將可能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更沒有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故交強險合同沒有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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