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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年5月17日,徐某與男友羅某步入婚姻的殿堂。新婚后的兩人很是恩愛,蜜月期間,為了表達自己對妻子的濃濃愛意,丈夫羅某出資12萬元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儲蓄型保險,投保人是羅某自己,受益人是新婚妻子徐某。
可是,巨額的保險也沒有讓他們的婚姻進“保險柜”,在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徐某與丈夫羅某常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并慢慢地開始分居生活。
分居到2012年11月,夫妻兩人無法再過這種生活,便決定協(xié)議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劃分,但是12萬元的保險款的財產應屬誰所有?雙方對此產生了分歧。羅某便一紙訴狀至法院要求與徐某離婚,并要求變更所購保險的受益人為自己。
羅某稱保險是其出資購買的,要求在離婚時該份保險歸自己。徐某則認為,羅某是在新婚時為雙方的愛情和婚姻作出的保證而投保的,受益人是自己,現(xiàn)在二人離婚了,理所應當該份儲蓄型保險歸受益人所有。
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作為一種投資,保險產品作為一種“資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有權要求予以分割,分割時可以采取給予對方相當于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的一半的補償的辦法,繼續(xù)維持原來的保險關系,保持原來合同約定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不變,保持原合同的效力。法院判決,原告羅某與被告徐某離婚,12萬元保險的財產權益歸被告徐某享有,被告徐某補償原告羅某人民幣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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