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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校園意外險,在校門口遇到車禍致殘卻被保險公司拒賠。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支付未支付的保險金67500元及利息。法院認為,雖然事故發(fā)生在校外,但學生正處于學校組織的活動中,在校園意外傷害保險賠付范圍內。
記者了解到,目前這個孩子仍然癱瘓在床,何時重返校園還是未知數(shù)。
意外事件面包車失控學生2死20傷
2011年6月2日,對于平谷區(qū)馬昌營鎮(zhèn)中心小學的學生和家長來說,是一個“黑色星期四”。
當日早晨6時40分許,河北省來京人員梁某駕駛一輛長安微型面包車,行駛至距離馬昌營中心小學的校門口不到100米時,車輛失控沖向路邊正常行走的人群,將過往的24人撞倒,其中大部分是正要走進校門的小學生。本次事故造成2名小學生和1名行人死亡,21人受傷,其中小學生20人。
高某是在那次交通事故中受傷的小學生之一。高某的家長為其投保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學生團體險和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高某能獲得9萬元的賠償,但是保險公司最終只給付了22500元。
交涉無果,高某的家長起訴到朝陽法院,要求人壽北京分公司支付剩余保險金67500元及利息。
雙方說法
家長:孩子一級傷殘保險公司只按二級賠付
高某的家長稱,2010年高某填寫學生保險投保申請書。保險內容包括:意外事故/疾病身故的保險金額2萬元,意外殘疾/燒傷殘疾的保險金額2萬元,住院醫(yī)療(意外和疾病)的保險金額6萬元,意外門診的保險金額3000元,校園意外傷害的保險金額6萬元,保險期間自2010年9月1日零時起至2011年8月31日24時止。
隨后,保險公司向高某出具了學生保險憑證?!度松肀kU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載明:殘疾程度為第一級的,給付比例為100%。
2011年3月20日,高某的父親為孩子投保了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其中載明,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保險公司根據(jù)殘疾等級,按本合同項下人均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等。
6月2日早晨的交通事故導致高某一級傷殘。高某的家長表示,根據(jù)約定己方應得到100%的賠償,但保險公司只按二級傷殘賠付,屬于違約。
保險公司:校園外發(fā)生事故只賠22500元
保險公司稱,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若學生在校園內發(fā)生意外可以賠付,但高某系在校園外發(fā)生交通事故,故不能賠付校園意外傷害保險金。
根據(jù)保險公司委托北京華大方瑞司法物證鑒定中心所做的鑒定意見書,高某的殘疾程度只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第二級第9項要求,只能賠付75%的保險金。
所以保險公司只賠付了意外殘疾保險金和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金22500元。同時,保險憑證和保險申請書已經(jīng)送達高某,保險公司已盡到說明義務。
爭議焦點
焦點1
是否對保險條款做過說明?
在庭審中,高某的家長找來同村的3位村民作證。證人證明,投保是學校統(tǒng)一組織的,人壽北京分公司未就保險條款向高某進行明確說明。
高某提出,投保申請書由學校老師向其發(fā)放,其帶回家給母親簽字,然后再帶回交給老師,未曾收到保險條款,只看到了投保申請書。證人張某的孩子是高某的同學,張某也證實了上述內容,并稱“投保過程中從未見過保險公司的人”。
人壽北京分公司則堅稱,其已向高某交付保險條款,投保申請書與《索賠指南、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保險條款等相連,學生填寫投保申請書后,公司從右側撕下投保申請書留存,將左側部分留存給學生家長。但未就其曾向高某送達保險條款進行舉證。
該公司還認為,高某家長找到的證人與他同村,且彼此的孩子都是同學,故證言沒有真實效力。
●法院調查
法院經(jīng)過調查認為,保險公司雖稱投保時將與投保申請書相連的保險條款交付了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其中一位證人張某的孩子雖然和高某是同學,但與高某沒有利害關系,其證言應當予以采信。
現(xiàn)張某證實其孩子投保時,保險公司并未向其交付保險條款并進行說明,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向高某交付了保險條款并進行了明確說明,所以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該答辯意見沒有事實依據(jù),不予采信。
焦點2
校門外發(fā)生意外賠不賠?
法庭上,原告一方通過舉證,證明了事故發(fā)生時,高某正在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上學活動中。
證人劉某與高某是同村人,每天都有晨練的習慣,經(jīng)常看到學生在學校外排隊由老師帶領進入校園。劉某稱,事故發(fā)生當日,自己正好路過學校,看到馬路對面學生排著隊,在大概兩名老師的帶領下準備進校園,男生在外女生在內,后一輛車從后面撞向學生。
證人張某某和姜某某的證言也證實了這一點。但人壽北京分公司則堅稱,其保險中指的校園意外傷害的范圍應屬在校園之內,學生在上學路上發(fā)生意外不屬于承保范圍。
●法院調查
法院查明,雖然保險公司認為該事故發(fā)生在校園外,且不是學校統(tǒng)一組織的活動,學校也對統(tǒng)一組織上學的活動予以否認,但3位證人均出庭作出相反證明。法院認為,其中的兩位證人與本案并無利害關系,且與高某不存在利益關系,故對證言予以采信。
法院認定高某遭遇的意外屬于保險事故,在校園意外傷害保險賠付范圍內。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高某要求人壽北京分公司賠付校園意外傷害保險金6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焦點3
原告一方表示,在發(fā)生事故后,2012年3月28日,高某之母劉某委托紅十字會鑒定中心對高某傷殘等級、護理依賴進行鑒定。2012年4月13日,紅十字會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載明,高某經(jīng)手術治療后傷情基本穩(wěn)定,具備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條件。
高某遺留截癱(雙上肢肌力4級,雙下肢肌力0級)伴大小便失禁;脾切除術后,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規(guī)定進行綜合分析,高某累計傷殘賠償指數(shù)為100%。參照《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標準規(guī)定,高某護理依賴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
●法院調查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保險中雖然對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進行了約定,但紅十字會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及保險公司委托的華大方瑞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均載明病歷顯示高某進行了脾切除手術、四肢運動感覺功能障礙、大小便功能障礙、日常生活動作大部分依賴、輪椅依賴等。
在此情形下,保險公司仍按照給付比例表中第二級第9項75%的給付比例予以賠付,于理不合。故保險公司該答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決校門外出事保險合同仍然有效
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認為:高某向人壽北京分公司投保,人壽北京分公司同意承保并所做保險合同的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當依約履行合同義務。高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身體傷害,屬于保險事故,人壽北分公司應當依約履行保險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高某保險金67500元及利息。
案件后續(xù) 孩子仍然癱瘓在床
孩子的父親高先生告訴記者,判決后保險公司給付了賠償款。據(jù)他了解,其他孩子的家長也陸續(xù)起訴了保險公司,案件進展不一。
如今,孩子仍然癱瘓在床,醫(yī)生要求他康復靜養(yǎng),何時能重返校園還是未知數(shù)。
“出事的時候,他正上小學六年級。如果沒有這次意外,他現(xiàn)在都應該上初二了!”高先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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