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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搭乘車輛時被甩致道路上受傷,保險公司以其不屬于“第三人”拒賠,受害人能否獲得交強險賠償?近日,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審判令由被告吳得旺賠償原告方春生各項損失計人民幣56542.27元;駁回原告方春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shù)脑V訟請求。
2012年5月18日18時05分許,被告吳得旺駕駛三輪摩托車搭乘原告方春生等三人,從弋陽縣城南往城北方向行駛,途經弋陽縣楊橋路婦幼保健院路段拐彎時,由于思想麻痹、車速過快,將車上人員原告方春生甩致道路上,造成原告方春生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吳得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方春生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方春生被送到弋陽縣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26天,共用去醫(yī)療費30353.97元。原告方春生傷情為:左脛骨平臺骨折,右腓骨頸骨折。住院期間,原告已行內固定術。經弋陽縣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方春生構成拾級傷殘,其后續(xù)治療費為7000元。庭審中,雙方未能就各項賠償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方春生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吳得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饒中心支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人民幣57221.30元。
另查明,被告吳得旺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在被告保險公司只投保了為期一年的交強險,未投保車上人員險等其他險種,而交強險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不賠償本車車上人員的損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方春生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并已構成傷殘。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符合客觀實際,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吳得旺按事故責任劃分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其駕駛的機動車雖依法投保了交強險,但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交強險不賠償本車車上人員的損傷,故此,本案賠償責任應由被告吳得旺自行承擔,被告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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