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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中有一項重要規(guī)定叫“如實告知”。而保險公司也常常會以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未如實告知作為拒賠的擋箭牌,但“未如實告知”的投保人是不是都只能面臨拒賠的囧境呢?
離婚后獨自一人,含辛茹苦地將一雙兒女拉扯到將近成年之際,自己卻因罹患肺癌,剛過不惑之年就溘然離世,留下一雙兒女將不得不獨自面對未來漫長的人生道路——對于安徽來滬打工的陳少玲(化名)而言,她的一生無疑是凄苦的。不幸中的萬幸是,出于一個母親的責任和對未來生活的風險意識,她在2010年時,曾經(jīng)給自己投保過一個保險,受益人則是膝下的一雙兒女。可是當陳少玲去世后,她的兒女拿著保單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卻意外遭遇了拒賠的尷尬,這是怎么回事呢?
投保后母親肺癌去世
話還要從2年前陳少玲投保時說起。2010年7月18日,陳少玲與某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張?zhí)旆?化名)簽訂了一份投資連結(jié)保險投保單。該投保單約定,投保人為陳少玲,被保險人為陳少玲,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她的女兒苗文麗(化名)和兒子苗偉豪(化名),該保單對被保險人身故給出的最高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填寫投保單時,陳少玲對密密麻麻的保險條款無暇細看,加上自己文化程度較低,陳少玲就對張?zhí)旆急硎就侗谓】蹈嬷獥l款太專業(yè)了,“看不懂說啥”。于是,張?zhí)旆季蛦柫岁惿倭崛齻€問題。分別是“最近有沒有確診的疾???”“最近有沒有去醫(yī)院看過病?”和“最近有沒有住過院?”對于這三個問題,陳少玲均如實做出了否定的回答。
于是,張?zhí)旆季痛惿倭嵩凇氨槐kU人健康告知項目”全部問題的“否”方框中打了勾。隨后保險合同也自2010年7月25日正式生效,合同期滿日為終身。
可是說來也巧,就在合同生效剛一個月后的8月26日,陳少玲就因顱內(nèi)多發(fā)病灶被緊急送往醫(yī)院救治,又過了一個月,陳少玲的病況進一步加劇,再次住院時,經(jīng)過診斷被確認為肺癌。經(jīng)過了一年多與病魔的抗爭,到了2011年10月,陳少玲還是不幸去世。
隨后她的子女在與保險公司商談賠償事宜時,保險公司卻認定陳少玲在投保時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wù),而這一條屬于保險公司不負責給付保險金的免責條款,因此拒付保險金。
然而陳少玲的家屬翻閱陳少玲的病歷時卻發(fā)現(xiàn),在陳少玲住院病案第三頁“既往史”中記錄著“否認結(jié)核病史,乙型肝炎病史1年”,查找更早的一份體檢報告也顯示,陳少玲于2009年9月21日經(jīng)體檢證明身體健康,截止2009年9月21日陳少玲乙肝表面抗原呈“陰性”,即陳少玲在發(fā)病住院前進行的最后一次年度體檢中并未發(fā)現(xiàn)“乙肝”,可見在2010年7月18日投保前,陳少玲本人并不了解自己患有肝炎的情況,的確不存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有鑒于此,苗文麗、苗偉豪便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母親,被保險人陳少玲的死亡賠償金10萬元。
原被告庭上針鋒相對
在法庭上,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在陳少玲填寫的“被保險人健康告知項目”中,告知內(nèi)容第一項是最近六個月是否曾因生病或受傷接受藥物治療或手術(shù);第三項是最近五年是否有以下癥狀及體征(包括頭痛、咯血等);第六項第D項是出生至今是否患有以下病癥(包括肝炎)。陳少玲均選擇“否”。然而在陳少玲逝世后,保險公司調(diào)取了其2010年8月26日的病歷卻發(fā)現(xiàn),陳少玲住院病案第三頁記錄了陳少玲既往史有肝炎,也就是說在申請投保前一年內(nèi),陳少玲患有乙肝,但陳少玲投保時并沒有告知。2010年9月17日陳少玲在同一家醫(yī)院腫瘤放療科再次住院,在該住院病案第五頁主訴中記載:“咳嗽四個月、頭痛一個月”,在“現(xiàn)病史”中也記錄著:“該患4個月前無明顯誘因出現(xiàn)咳嗽,咯血1次,少量,予以對癥治療后好轉(zhuǎn),1個月前出現(xiàn)頭痛……”。此時距離陳少玲投保尚不足4個月,可見投保人投保時的確隱瞞了自己存在咯血的癥狀。
根據(jù)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被保險人未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wù),故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保險金。實際上,被告已退給原告相應(yīng)的賬戶價值、附加合同的部分保費。
針對保險公司的說法,原告代理律師險表示,2010年9月17日的病案記錄的主訴部分是病人自己陳述的,現(xiàn)病史部分則是醫(yī)生根據(jù)當天神經(jīng)科出院小結(jié)內(nèi)容及當時檢查情況予以判定的;而當天神經(jīng)科出院小結(jié)卻并未記載有關(guān)咯血情況。由此可推論:當天病案記錄只能證明陳少玲主觀上僅明知咳嗽4個月、頭痛1個月,而并不知在四個月前已咯血一次少量。況且陳少玲在投保時未被確診為“咯血”,陳少玲也不懂什么叫“咯血”病。關(guān)于“乙肝”問題,原告方認為陳少玲的死因是“肺癌”,與所謂的“乙肝”并無任何病理性關(guān)聯(lián)。
另外代理人張?zhí)旆妓鞯恼{(diào)查筆錄稱:陳少玲在投保前無咳嗽癥狀,陳少玲向張?zhí)旆急硎酒湮幕潭容^低,投保單健康告知條款因太專業(yè)而無法看懂,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條款都是由其代為填寫,其在代為填寫健康告知前具體詢問過陳少玲三個問題,最近有無確診的疾病、最近有無去醫(yī)院看病、最近有無住院,對此陳少玲均作否定回答,但陳少玲的該否定回答均為真實情況,未作虛假陳述。
究竟是否如實告知
顯然,本案的焦點就在在投保時,陳少玲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wù)?
根據(jù)2009年實施的新《保險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guān)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yīng)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wù),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庇纱丝梢?,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wù)的范圍是在保險公司詢問的范圍內(nèi)。在本案中,雖然投保單中明確規(guī)定了“咯血、乙肝”等內(nèi)容,但簽合同時,陳少玲已明確告知被告保險代理人張?zhí)旆?,其因為學歷低,健康告知保險條款太專業(yè)而看不懂,此時保險公司應(yīng)當對健康告知保險條款進行說明,但是張?zhí)旆疾⑽磳Α氨槐kU人健康告知項目”內(nèi)容一項一項進行核實說明,而只詢問了“最近有無確診的疾病、最近有無去醫(yī)院看病、最近有無住院”三個問題。這三個問題實際上已經(jīng)代替“被保險人健康告知項目”部分,成為本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wù)的范圍,對上述問題,投保人未違反如實告知義務(wù)。
對于咳嗽和咯血問題,根據(jù)2010年9月17日“住院病案”記錄,陳少玲雖然在5月份出現(xiàn)咳嗽,且咯血一次,但無證據(jù)證明被保險人對“咯血”進行過確診,且保險人未就“咯血”問題向投保人詢問,因此原告在咳嗽和咯血問題上也未違反如實告知義務(wù)。至于乙肝病史,由于原被告提供的兩份病史上分別顯示陳少玲承認或否認肝炎病史,即醫(yī)院并未實質(zhì)性審查陳少玲既往病史,因此法院對兩份病例均不予認定。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應(yīng)依約定給付原告保險金10萬元。10萬元雖然不是很大的數(shù)目,但也足夠支撐姐弟倆完成學業(yè),對九泉之下的陳少玲也算是一份慰藉了。
新《保險法》為消費者保駕護航
保險合同屬于誠信合同,而如實告知義務(wù)則是保險合同中最為重要的誠信原則的體現(xiàn)。與舊版《保險法》相比,2009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版《保險法》完善了有關(guān)如實告知義務(wù)的規(guī)定,突出了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設(shè)置了不可抗辯條款,“不問不答,不算隱瞞”,從而減少了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為擋箭牌而拒賠的操作空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以前對于未盡如實告知義務(wù),發(fā)生意外后保險公司將拒賠,但根據(jù)新條款,即使未盡告知義務(wù),合同成立兩年后保險公司也要進行賠付,更有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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